![]()
社會各方面形成一致認識的問題,按理說推動起來應該不難。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庭審實質化。要說對庭審實質化這個問題,還有什么分歧意見,那是不客觀的。文件下了一大堆,口號喊的震天響,“司法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這些要求不知提了多少遍,但真正落實起來,舉步維艱、原地打轉,甚至還時不時的往后退幾步。
以往,庭審實質化是由法院系統推動的,最高法院就有個內設機構叫“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司改辦”)專門干類似的事情。
但時至今日,司法改革的“四梁八柱”“主體結構”已經基本搭建完成,庭審實質化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
由法院推動庭審實質化,讓法院自己說“司法以審判為中心”“都聽我的”“我說了算”,總讓人誤解動機不純,像是“要權攬權”似的。
所以,庭審實質化,經由各方面推動,早就已經上升為中央文件的明確要求。但即便如此,推動和落實起來仍然很難。
律師收集的證據,不會采納;證人出庭,不被允許;非法證據排除,形同虛設;申訴立案,難于登天;通過“院長發現”程序糾正錯案,基本沒用過。甚至就連“二審開庭”都成了奢望。類似這種庭審虛化的問題,遍布在司法程序的各個角落,司空見慣。
各方面認識都一致,都認為庭審應該實質化;中央有要求,明確強調庭審必須實質化;社會上的呼聲也很高,把希望都寄托在庭審實質化上。
但,為什么就落不了地?
答案都寫在刑事訴訟法里。刑訴法有些條文是很活躍,用的很頻繁的;有些條文是僵死的,存而不用或者名存實亡。
偵查機關對偵查方向和范圍,可以控制,這天天用時時用;檢察院可以決定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這也天天用時時用;庭審由審判長指揮和主導,這更天天用時時用……
律師有法定取證權,但收集的證據一般不被采納;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申請出庭一般不被允許;檢察院主導認罪認罰協商,但協商空間一般有限??
同樣,開庭就會有旁聽和程序監督制約,所以二審不愿意開庭。
翻遍刑事訴訟法,凡是有利于把職權空間放大的,都用的頻繁、用的靈活;凡是規范和限制權力的,都存而不用、又死又僵。
回應上文的觀點,總有人認為法院推動庭審實質化,是他們自己要攬權,“與我為中心”。實際上,庭審實質化,首當其沖限制的是法院職權。
也正因為這個,法院是不是真想實質化,說法和做法是不是一致,是存疑的。
同時也正因這個,庭審實質化,雖然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但落實起來,一定道阻且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