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丁鵬 朱興園
當前,全球價值鏈深度重構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加速推進,中間品貿易已成為亞太產業鏈供應鏈協作的核心載體與貨物流轉的主要形態。2026年是我國“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制度型開放走深走實、RCEP規則紅利持續釋放的關鍵階段。系統把握區域中間品貿易的制度邏輯、現實梗阻與法治路徑,對于穩定外貿基本盤、提升我國在全球價值鏈中的位勢、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亞太地區作為全球制造業集聚的核心區域,其中間品跨境流轉頻密,產業關聯網絡高度復雜與緊密。RCEP通過區域累積、貿易便利化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系統性降低中間品跨境流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為區域價值鏈的深化與重構提供了基礎性規則支撐。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不僅是提升區域經濟一體化水平的內在要求,更是我國主動參與并引領國際經貿規則構建、塑造國際競爭新優勢的重要戰略抓手。
在此背景下,中間品貿易已不再是簡單的貨物跨境流通,而是成為連接生產、投資、技術、服務的關鍵紐帶,是推動貿易投資一體化、內外貿一體化和區域經濟深度融合的重要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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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規制下,中間品貿易迎紅利
關稅減讓是中間品貿易自由化的基礎制度。RCEP采用分階段、差異化、漸進式的關稅減讓模式,對區域內中間品貿易形成系統性降稅安排。各成員國對機械電子、汽車零部件、化工原料、紡織中間品等關鍵產品逐步取消關稅,最終實現較高比例的零關稅覆蓋,顯著降低企業跨境采購成本與供應鏈配置成本。關稅減讓充分兼顧成員國發展水平差異與產業敏感領域,在推進自由化的同時為產業調整預留空間。這種制度安排有效激發區域內中間品貿易潛力,推動企業在更大范圍內優化供應鏈布局,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原產地規則是RCEP支撐中間品貿易的關鍵性制度,其核心優勢在于區域累積規則。產品生產中使用任一成員國的原產材料,滿足標準即可享受優惠關稅,打破單一原產地認定限制,大幅提升中間品多次跨境加工的享惠可行性。同時,RCEP采用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相結合的多元認定標準,并設置容忍規則與吸收原則。已具備原產資格的中間品投入后續生產時,其非原產成分可視為原產成分,避免重復核算,簡化多環節加工產品的原產地判定,高度契合中間品鏈條長、流轉頻繁的特點。
在貿易便利化層面,RCEP圍繞通關效率、海關程序、標準協調構建全面的貿易便利化體系,明確貨物通關時限約束,推行預裁定、電子通關、單一窗口、無紙化申報,有效縮短中間品通關時間。針對精密元器件、緊急零部件等時效敏感型產品,建立快速通關通道,保障供應鏈高效運轉。在技術性貿易壁壘與衛生檢疫方面,RCEP鼓勵成員國推動標準、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協調互認,減少重復檢測認證,直接降低中間品貿易非關稅壁壘,提升區域內供應鏈協同效率。
在貿易救濟與爭端解決層面,RCEP保留反傾銷、反補貼與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工具,同時強調規制規范性與透明度,防止措施濫用形成隱性壁壘。爭端解決機制為成員國間因中間品貿易政策、原產地認定、海關措施引發的爭議提供制度化解決渠道,通過協商、仲裁保障規則統一適用,維護區域貿易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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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中間品貿易規則實施中的實踐困境
原產地規則適用存在解釋與執行差異。盡管RCEP原產地規則設計較為精細,但實踐中仍存在成員國認定標準不統一、裁量尺度不一致等問題。部分成員國海關對區域價值成分計算、稅則歸類改變、累積規則適用范圍理解不同,導致同類中間品享惠結果存在差異。部分企業因核算成本高、證明文件不全等問題,難以充分享受優惠關稅,規則利用率未達預期,制度紅利未能完全釋放。
標準協同與認證互認程度不足。RCEP在標準協調方面多為原則性條款,缺乏強制性統一標準。成員國在技術標準、環保要求、安全認證、檢驗方法等方面差異明顯,形成事實上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高端中間品面臨更嚴苛的準入要求,中小企業因認證成本高、程序繁瑣難以有效融入區域市場。
貿易便利化措施落地存在國別差異。部分發展中成員國在通關信息化、單一窗口運行、人員專業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導致貿易便利化承諾執行不到位。通關效率、查驗標準、口岸服務存在國別差距,中間品跨境流通仍面臨時間成本與不確定性。
爭端解決機制難以適配中小規模糾紛。RCEP爭端解決機制側重成員國間大型經貿爭議,程序復雜、周期較長,難以適配中間品貿易中大量小額、高頻、時效性強的糾紛。針對原產地認定、海關執法沖突等具體問題,缺乏專門化、快速化糾紛解決渠道,企業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救濟。
配套制度與RCEP規則銜接不足。部分成員國國內監管制度、統計口徑、稅收政策、外匯管理與RCEP規則存在銜接缺口。內外貿規則差異、監管流程不統一、信息系統不兼容等問題,增加企業合規難度,影響規則實施效果。
完善RCEP中間品貿易法治保障的路徑選擇
統一原產地規則解釋與實施標準。依托區塊鏈、大數據搭建區域中間品溯源平臺,實現采購、生產、流通全鏈條可追溯,簡化企業合規申報,提升原產地規則利用率。推動RCEP成員國海關協同合作,制定統一的中間品原產地規則實施指引,明確區域價值累積、稅則歸類改變、吸收原則等核心條款解釋口徑。建立原產地預裁定互認機制,推動重點行業中間品跨成員國一致認定。
深化重點領域標準協調與認證互認。建立成員國標準信息通報與咨詢機制,提升透明度,降低企業合規成本,助力中小企業深度融入區域價值鏈。優先在電子信息、機械設備、汽車零部件、化工材料、新能源等中間品重點領域推進標準對接與合格評定互認,推動“一次檢測、區域通行”。加快構建區域綠色低碳標準與數字貿易標準體系,明確碳足跡核算、綠色中間品認證、數字中間品貿易規則,適配新業態發展。
提升貿易便利化協同治理水平。加強成員國海關合作,推進跨境監管互認、信息共享與執法互助,擴大無紙化通關與單一窗口覆蓋范圍。針對中間品貿易特點,建立產業鏈供應鏈快速通關機制,對核心零部件、關鍵原材料設立綠色通道,保障流通效率。
構建專業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RCEP框架下設立中間品貿易專項爭議解決渠道,推行調解、仲裁優先的快速處理機制,簡化程序、縮短時限、降低維權成本。建立海關直接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化解原產地認定、通關執法等具體爭議。完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規則咨詢、合規輔導、爭議代理等專業支持,提升企業運用法治手段維護權益的能力。
健全國內涉外法治配套制度。立足RCEP規則實施要求,完善對外貿易、海關監管、原產地管理、標準認證、貿易救濟等領域法律法規,實現內外規則高效銜接。健全中間品貿易風險預警、供應鏈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協調等制度體系,統籌貿易效率與產業安全。加強政策協同與部門聯動,優化稅收、金融、信用保險等配套支持,營造有利于中間品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面向“十五五”開局與高質量發展新階段,唯有以規則統一適用為核心,以標準協調互認為抓手,以法治保障機制為支撐,持續完善RCEP中間品貿易制度環境,才能充分釋放協定紅利,推動區域中間品貿易朝著更高水平自由化、便利化、法治化方向發展,為全球經貿規則完善貢獻亞太經驗與亞太智慧。
〔作者丁鵬系寧波財經學院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成員國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朱興園系寧波財經學院寧波法治社會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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