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平遠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因駕駛機動車疏忽大意引發事故,致一人死亡,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2月1日凌晨6時許,黃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 206 國道由南往北行駛,行至平遠縣大柘鎮老圩村路段(206 國道 2178km+750m)時,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尾碰撞同車道行駛的被害人姚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造成姚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某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姚某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姚某系因重度顱腦損傷合并全身多發性骨折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黃某積極與被害人近親屬協商賠償事宜,達成賠償協議并足額支付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2025年3月24 日,黃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026 年2月3日,平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26〕8 號起訴書指控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平遠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曾泳源獨任審理,于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
法院認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黃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遂依法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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