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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全國公安交管部門、社會媒體等的持續宣傳,“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已日益深入人心。但同時也有部分駕駛人心存僥幸,喝了酒依然冒險駕車上路……
2026年4月15日,浙江杭州。交警開展酒醉駕夜查時,發現一輛黃牌貨車臨近檢查點時突然停車,形跡可疑,正當交警喊話駕駛人接受檢查時,駕駛人卻下了車拔腿就跑,跑到路邊后沒了蹤影。
交警立即展開搜尋,最終在灌木叢中找到了藏身其中的駕駛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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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到王某身上的酒氣,交警立即對其進行呼氣檢測,結果達到141mg/100mL,涉嫌醉駕。后經血檢,結果為158.1mg/100mL,確屬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
經查,王某當晚和朋友在工地租房內一起吃晚飯,期間喝了2兩白酒。飯后他抱著僥幸心理決定再跑一趟業務,便拉著一車貨上了路,絲毫沒考慮即使發生單方事故都可能造成不菲的貨物損失。上路后看到前方有交警檢查,心虛之下趕緊棄車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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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王某因觸犯危險駕駛罪已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同時,王某(持有B2駕駛證)因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被交管部門依法吊銷駕駛證且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 | 浙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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