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U幣(泰達幣,USDT)等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與跨境流動便利,日益成為電信網絡詐騙、賭博等犯罪資金流轉的“好幫手”,在電詐洗錢鏈條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披著“投資理財”“高額回報”的偽裝,投資者稍有不慎就會落入電信詐騙的陷阱,落得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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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初,電信詐騙被害人穆女士在抖音收到一條“介紹男友”的私信,抱著期待,她添加了對方,被對方引導下載通訊基座App深入交流。很快,這位“貼心人”搖身變為“投資導師”,推薦她下載某瀏覽器App進行“高回報投資”。在甜言蜜語與虛假盈利截圖的輪番攻勢下,穆女士逐步淪陷,通過銀行卡轉賬、在線充值、線下現金交付等方式追加投資。
而現金的接收者,其實是剛出獄不久的羅某。2024年11月,他在茶館結識“貴人”,對方許諾日薪1500元,還提供工作手機、電動車并報銷路費、住宿費。這份“快錢”工作實質是扮演虛假的U幣“承兌商”。經上家培訓,羅某戴上帽子口罩精心偽裝,按指令前往約定地點與穆女士見面。穆女士向羅某提供了詐騙分子給的U幣錢包地址,羅某在核實了錢包地址并將U幣轉入該賬戶后,從穆女士手中拿走現金。到2025年3月,羅某作案兩次,涉案金額達24萬元。
經審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以羅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提起公訴,仁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羅某明知上游資金是犯罪所得,仍協助詐騙分子轉移、隱匿犯罪所得,切斷了資金與上游犯罪的直接聯系,為詐騙團伙完成了“洗白”的關鍵一步,為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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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交友慎投資:對社交平臺上主動接近、迅速建立信任并推薦投資理財的“陌生人”保持最高警惕。凡涉及引導下載非主流通訊、投資App,要求轉賬或現金交易,務必視為詐騙高危信號。
2.“快錢”兼職不可為:對無需技能卻承諾超高回報的“兼職”(尤其是要求偽裝、使用他人提供工具、處理不明資金或物品),務必清醒認知其違法本質。切勿心存僥幸,成為犯罪“工具人”。來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 文字:陳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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