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富陽區一樁關聯企業與個人的連環經濟糾紛案引發廣泛爭議。富陽區法院在審理一起連環經濟糾紛案中,將沒有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信的虛假《說明》作為定案依據,引發法律界對司法裁判標準統一性、案件審理公正性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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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回證
巨額借款系“還款”,而非“走賬”
2019年至2020年期間,借款人陸浩云多次向浙江某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飛公司)財務人員陸靈君借款累計1986240元。該案有5張借條、11筆銀行轉賬記錄及完整資金流水形成閉環,證據確鑿充分。
在富陽區法院(2022)浙0111民初5011號案件庭審中,陸浩云當庭自認曾向陸靈君等人借款,且大部分款項已歸還。同時,杭州隆升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升公司)員工李曉華轉入陸靈君賬戶的1718833元系陸浩云用于歸還陸靈君借款本息,與工程款及資金走賬毫無關聯。
在富陽區法院(2024)浙0111民初5314號案件庭審過程中,李曉華當庭作出陳述,明確承認案涉資金往來本質為借貸行為,該庭審錄音及當庭陳述成為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核心證據。
隆升公司負責人來建明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筆錄中承認:“這些錢是陸浩云向陸靈君等人借的。”該陳述直接印證案涉款項性質為個人借款歸還。
中院生效裁定:明確否定“走賬”事實
該案源于富陽某鈺府精裝修項目材料款糾紛。此前,上海鴻顥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顥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富陽區法院提起(2022)浙0111民初5011號訴訟,向某飛公司索要材料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相關材料款已全部結清,鴻顥公司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富陽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鴻顥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號為(2023)浙01民申242號。再審期間,鴻顥公司實際控制人陸浩云與隆升公司負責人來建明刻意制作虛假《說明》作為新證據向法院提交,故意向陸靈君轉嫁債務,想依靠不正當手段牟取非法訴訟利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作出裁定,明確否定“走賬”事實,認定案涉《說明》及證人證言均不足以證明走賬行為存在,依法駁回鴻顥公司的再審申請。至此,“無欠款、無走賬”已成為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推翻的終局結論。
為逃避97萬元債務,兩公司涉嫌串通訴訟
糾紛背后,還存在一筆未清償債務。經查實,鴻顥公司拖欠隆升公司貨款971710元,該款項經富陽法院調解后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因鴻顥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
為逃避債務、轉嫁經營風險,鴻顥公司與隆升公司涉嫌故意串通,更換案件案由、虛構委托事實。鴻顥公司以“委托合同糾紛”為由,再次向富陽區法院提起(2024)浙0111民初5314號訴訟,將原本還款行為歪曲為“未完成的委托走賬”,意圖通過法院判決抵銷97萬元債務并牟取巨額利益,最終將債務轉嫁給自然人陸靈君。
富陽法院采信已被杭州中院否定的證據
陸靈君稱,富陽區法院承辦法官駱蘇群在審理案件中無視生效裁定的既判力,采信虛假證據,刻意規避借貸事實,涉嫌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案件裁判公正性遭到嚴重質疑。
該案核心爭議圍繞一筆資金往來的性質展開。杭州中院(2023)浙01民申242號生效裁定已明確認定相關事實,否定關鍵證據《說明》的效力,但承辦法官駱蘇群徑直推翻生效裁判結論,支持鴻顥公司的重復訴訟主張,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不合理局面。
陸靈君稱,證據采信方面,承辦法官駱蘇群將已被中院否決的《說明》作為定案依據。該《說明》系借款人陸浩云制作后要求隆升公司蓋章確認,隆升公司負責人來建明在中院筆錄中自認,《說明》是借款人陸浩云拿來后自己未仔細查看便加蓋公章,內容存在多處問題:打款對象混淆,將鴻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桃紅列為某飛公司收款對象;余款382163元用途矛盾,先稱抵扣某飛公司貨款,后又自認抵扣鴻顥公司貨款;與正常走賬流程沖突等。且該《說明》未被杭州中院(2023)浙01民申242號裁定采信,富陽法院將其作為定案依據,明顯違反證據規則。
陸靈君稱,承辦法官駱蘇群還無視借款人陸浩云當庭自認借款內容,對陸靈君提交的借條、銀行流水等完整借貸證據一概不予采信,刻意回避真實存在的借貸關系。在無委托合同、無書面付款指令、款項均轉入個人賬戶的情況下,強行認定委托企業走賬成立,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委托合同的構成要件。
裁判疑點重重,存在司法不公嫌疑
陸靈君為糾正錯誤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一審、二審均以程序理由先后駁回,未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在此過程中,陸靈君僅被通知核實相關情況,富陽法院從未告知其訴訟地位及相應法律后果。
2026年4月,隆升公司又再度提起訴訟,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陸靈君等人,涉嫌與鴻顥公司事先串通一氣,接連通過多起訴訟故意牟利,不斷轉嫁自身債務。
陸靈君在實名信訪材料中反映,富陽區法院(2024)浙0111民初5314號案件承辦法官存在多項嚴重程序違法行為:鴻顥公司作為商事主體,訴訟標的額達三百余萬元,違規準予其緩交訴訟費;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對陸靈君、某飛公司提交的關鍵證據與抗辯理由不審查、不回應。
陸靈君不服杭州中院(2025)浙01民終15220號裁定,于2026年4月7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5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陸靈君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出具(2026)浙民申2791號受理通知書。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經組成合議庭。案件進入再審審查階段。
知情人稱,隆升公司負責人來建明親屬曾任富陽區法院某法庭庭長,另有親屬就職公安系統,本案代理律師也由其親屬引薦。此事將持續關注。(菲文)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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