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武漢市新洲區黃土坡村,585名村民中竟有62人確診癌癥或白血病,村民將矛頭指向村頭的昌盛泡花堿廠。5月20日,江蘇愛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湯磊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從媒體報道情況看,該化工廠或應承擔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責任。
據報道,該化工廠無環評、無排污許可,工廠關停兩年后錳仍超標3倍,關鍵生產設備一直未拆,化工廠仍在偷偷生產。5月19日,武漢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聯合調查組,開展全面深入調查。
湯磊表示,化工廠嚴重排污,且關停兩年后錳仍超標3倍,導致嚴重污染,客觀上造成附近村民身患嚴重疾病,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而言,村民因患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損害損失等,化工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案涉及環境污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環境污染損害糾紛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村民(原告)只需證明化工廠(被告)實施了污染行為、自己受到了損害,而“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則轉移到化工廠一方。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因此,化工廠有可能承擔遠超村民實際損失的賠償數額。
湯磊說,在化工廠的行政責任方面,報道稱該廠至今未取得環評、排污許可等環保手續,常年排放“醬油色”污水。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環保部門可對其采取責令停產整治、按日計罰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另外,若經調查確認化工廠排放的污染物(如錳)超國家或地方標準三倍以上,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工廠將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或致使一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使三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嚴重殘疾、死亡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污染環境罪,實行雙罰制,既要處罰單位,也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老板、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都在追責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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