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退役軍人王云生,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履行監督職責申請書》,要求對公安寶坻分局對其承包種植的景觀森林被砍事件不予立案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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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生說,2025年6月至12月,我承包種植的56畝名貴景觀森林被人借用采伐證砍伐了4070棵名貴景觀樹,無證濫伐了1800多棵,其中僅胸徑40公分的就達1000多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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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綠化條例》規定,砍伐50棵以上或是一棵胸圍40公分左右的樹木需經天津市政府批準,且砍伐樹木的人不僅借用寶坻區審批局給他人的越權采伐證砍伐了4070棵,而且還無證砍伐了1800多棵。不僅給王云生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也嚴重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但經向天津市寶坻區公安局報案后卻未予立案。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3條關于“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之規定,于2026年1月29日向天津市寶坻區檢察院遞交了《履行監督職責申請書》,要求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進行職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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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過了長達120日也未見到檢察院的相關結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案件,審查期限一般為30日內,復雜案件經檢察長批準可延長至60日,可見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的審查期限已嚴重程序違法,對相關檢察官應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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