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遼寧省委書記許昆林并省紀委書記李猛一封舉報信
沈陽市劉亞君、劉立威、黃靜三位市民求助反映,其三人在人民法院有(2018)遼0191民初5612號民事判決,(2021)遼0191民初1426號民事判決,(2021)遼0191民初1737號民事判決,(2021)遼0191民初1423民事判決、四個生效判決,在沈陽市新民市法院執行局已經申請強制執行,由于被執行人馮某義去世后,被執行人趙某珍和馮某義被執行財產兩位繼承人馮某旭、馮某軒三人,使用惡意注銷馮某義為法人代表的營業執照,暗自繼續收取馮某義生前與鐵西區大青鄉政府簽訂合同約定的收取義德小區物業費,偷逃被執行款手段,進行拒執。
造成求助人執行款無法執行,以造成求助人生活經濟拮據導致無法生活了,新民市法院執行局收到求助人求助執行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為求助人執行回來8萬余元。現被執行人惡意注銷其營業執照偷逃被執行款拒執行為,已具備對被執行人追究拒執罪刑拘的條件,被逼無奈求助人求助中央新聞媒體單位派工作人員,到沈陽市對被執行人偷逃被執行款進行拒執問題進行新聞調查核實,幫助求助人維權,求助人求助新民市法院啟動,對本案被執行人財產和被轉移財產進行查控,將查控到的資產強制執行,依據有據可查人證物證,以涉嫌拒執罪對被執行人趙某珍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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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找到可證實馮某旭繼承遺產和馮某軒繼承遺產收取遺產之中留下的物業管理費證據和證人,以通過向沈陽市新民市法院提起訴訟對馮某旭、馮某軒繼承馮某義遺產的可執行資產將其二人追加被執行人2026年5月21日已開庭聽證審理,案號(2026)遼0181執異104號,求助人相信新民市法院一定會秉公執法作出一個公正的追加馮某旭、馮某軒二人為被執行人的裁定,為求助人追回被惡意拖欠15年偷逃拒執的被執行款。
附件證據:可證實馮某軒繼承遺產常年收取遺產之中留下的物業管理費1.收款賬戶 2.可提供繼承遺產還在生效履約的物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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