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麗平律師執業第7年時遇到此案。她接受委托后,立足案件核心爭議,聚焦“兩份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惡意串通認定”“產權登記協助義務”三大關鍵,制定了針對性的辦案思路。她先精準梳理案件脈絡,全面收集核心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重點收集了曹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材料抵房協議書》,證明雙方以房抵債及房屋買賣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續、各類繳費憑證,證明曹某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關義務;調取電話錄音等關鍵證據,佐證張某與古某系借貸關系,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實為借貸擔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參與交易,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在梳理證據鏈時,徐麗平律師發現各方的抗辯需要仔細應對。針對房地產公司“非適格被告、無過錯”的抗辯,她論證其明知房屋已轉讓給曹某且曹某實際入住,仍協助張某辦理更名、網簽手續,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協助產權登記的義務;針對古某“系真實產權人、曹某與張某合同無效”的抗辯,結合證據駁斥其主張,明確其與房地產公司的合同無真實買賣合意,實質為借貸擔保,且構成惡意串通,應屬無效;針對張某缺席庭審的情況,依法提交完整證據,確保案件事實完整呈現,不影響訴訟推進。
徐麗平律師長期認為,合同中的惡意串通條款屬于高頻漏洞。她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充分論證,曹某與張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張某雖未取得房屋物權,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處分權,且合同已實際履行,應認定合法有效;房地產公司與古某的合同無真實買賣合意,雙方惡意串通損害曹某合法權益,應認定無效;張某、房地產公司應履行協助曹某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古某應協助辦理網簽注銷手續。庭審中,她清晰發表代理意見,全面呈現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針對被告及第三人的質證意見逐一回應,重點強調曹某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實,推動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
法院經審理查明,曹某與張某簽訂的相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應義務;房地產公司與古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真實買賣合意,雙方構成惡意串通,合同應屬無效;張某擅自辦理房屋退還、更名手續,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缺席判決:確認房地產公司與古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網簽合同無效,古某協助房地產公司辦理網簽注銷手續;房地產公司協助張某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手續;張某在辦理完畢后協助曹某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手續,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成功幫助曹某實現了房屋產權登記的核心訴求,維護了其合法財產權益。
一種常見的預防方式是,在涉及房屋買賣等重大交易時,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避免出現類似的一房兩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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