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拉女服務員手是猥褻嗎?”山東平度,男子郭勇在練歌房唱歌時,因與女服務員發生拉扯,被老板及其弟持棍毆打,致頭部受傷、肋骨骨折,鑒定為十級傷殘,郭勇索賠5萬元,老板兄弟不服,聲稱男子在猥褻女服務員,以“正當防衛”為由抗辯,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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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晚上,山東省平度市明村鎮的一家練歌房內,燈光迷離,音響轟鳴。這本是一個尋常的娛樂之夜,卻因一場沖突,徹底改變了顧客郭勇和經營者范海兄弟的人生軌跡。
當晚10點左右,40多歲的郭勇(農業戶口)與幾位朋友在此聚會,幾杯酒下肚后,情緒高漲。
根據郭勇后期在法庭上的陳述,他當時只是在與一名女服務員正常互動,“拽了下手”邀請其喝酒。但在范海和范濤(練歌房老板及其弟,亦為服務員)的版本中,郭勇的行為被定性為“醉酒鬧事”甚至“猥褻”。
矛盾瞬間激化,女服務員掙脫后呼叫,范濤聞訊趕來,雙方發生激烈口角,范濤順手抄起了一根棍子(或類似硬物),直接擊打了郭勇的頭部。
郭勇當場倒地,頭部流血,隨后范海也加入廝打,現場一片混亂,郭勇在混亂中感到胸腹部劇痛,但當時腎上腺素飆升,并未立即察覺骨折。
事發后,郭勇被緊急送往平度市人民醫院,入院記錄顯示,他主要呈現的是頭部外傷和左側腰腹部、大腿外側的大片瘀斑(范圍約5cm×10cm)。醫生進行了清創縫合,郭勇住院治療了5天,花費醫療費6062.5元后出院。
郭勇出院后不久,感到胸部持續隱痛,遂回醫院拍攝了CT,影像診斷報告單顯示:右側第8肋骨骨折,左側第3-6、11-12肋骨骨折并骨痂形成。這意味著他不僅有多處新發骨折,還有陳舊性骨折痕跡。
不久后,郭勇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其胸部損傷與本次外傷存在因果關系,評定為十級傷殘。
范海兄弟對這一結論極度不滿,認為鑒定機構被偽造的病歷誤導了,一審中,他們向法庭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要求當庭質詢鑒定依據。
然而,法院通知其需預交約1000元的鑒定人出庭費用,范氏兄弟認為這筆費用應由原告郭勇承擔,且金額過高,最終拒絕繳納。
在平度市人民法院的一審法庭上,三方就正當防衛還是互毆,展開了激烈的攻防:
郭勇堅稱自己只是普通消費,范濤持械行兇,范海作為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范濤、范海辯稱:
1.郭勇猥褻女服務員在先,他們是制止不法侵害,屬于見義勇為或正當防衛,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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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們聲稱郭勇住院期間的病歷從未記載“肋骨骨折”,這骨折是事后偽造或添加進去的。
3.他們認為左側肋骨骨痂證明這是舊傷,與本次打架無關,郭勇是“碰瓷”。
4.同時兩人提出反訴,要求郭勇賠償他們因打架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5000元(但未提交有效票據)。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郭勇的傷情與本次毆打具有因果關系。
結合派出所筆錄(證實廝打過程)、入院瘀斑記錄(證實胸部受擊打)、CT報告(證實骨折),認定肋骨骨折系本次毆打所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申請鑒定人出庭的費用應由申請人(即范海兄弟)預交,范濤兄弟對鑒定結論不服,但卻拒絕預交出庭費用。
他們因“舍不得”1000元出庭費而放棄質證權利,事后又無其他證據證明病歷造假(如筆跡鑒定、醫院監控等),故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他們質疑鑒定結論的主張因缺乏專業支持而未被法院采信。
其次,正當防衛不成立。
范海兄弟一直有個誤區,認為“對方先耍流氓,我打他就是天經地義”,但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極其嚴格,核心在于“緊迫性”和“必要性”。
缺乏緊迫性:郭勇的拉扯行為,并未對范濤或他人構成正在進行的、嚴重的不法侵害,面對非暴力或低烈度的沖突,法律鼓勵的是“報警”而非“私刑”。
超出必要性:即使需要制止,用棍棒擊打頭部、導致對方多處肋骨骨折,顯然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法院認為這更符合“互毆”或“故意傷害”的特征,而非防衛。
最后,無證經營者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范海經營的練歌房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屬于非法經營,其雇傭的員工(其弟)在店內持械傷人,證明其管理混亂,安全保障義務嚴重缺失。
因此,即使范海沒有親手打人,法院依然判決其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這給所有“黑店”老板敲響了警鐘:無證經營,風險自負。
法院綜合認定,范濤持棍傷人,過錯最大(60%);郭勇酒后失態引發爭端,自擔其責(30%);范海無證經營且現場管理失控,承擔補充責任(10%)。
最終,法院判決范海、范濤需連帶賠償郭勇各項損失4萬余元,且不構成正當防衛。
伯瞻提醒:KTV是是非之地,顧客要管住手,老板要管住人。遇到糾紛,報警是唯一正解,動手的代價,往往遠超你的想象。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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