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86歲老人入住養老院,在一次由院方組織的“膳食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老人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后長期昏迷,家屬認為,養老院未經監護人同意讓老人參會、未及時送醫,索賠16萬余元,養老院辯稱,老人系自愿參會行使監督權,發病后已盡到合理救治義務。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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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前1年的5月,時年85歲、患有高血壓等基礎疾病的呂惠老人,在女兒呂瑾的陪同下,與百齡幫養老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養老服務合同,入住其運營的福齡頤養院。
根據合同,老人每月支付6350元,享受三級護理服務,并繳納了8000元押金。入住前提交的體檢報告明確提示,老人需“注意休息,控制情緒,避免激動”。
呂惠老人是一位熱心且責任心強的長者,8月份,他就曾手寫建議,認為養老院應建立“食堂膳管會”等長效監督機制。
同年10月,養老院張貼通知,進行新一屆膳食管理委員會長者代表換屆選舉,遵循自愿原則,呂惠經推選成為委員之一。
根據院方要求,委員需每月25日參會,代表其他老人就膳食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在年底的一次會議后,老人還手寫了會議簡報。
事發當年5月,雙方續簽了一年服務合同,合同明確約定,養老院在老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有義務及時通知監護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
事發當日下午,每月一次的膳管會例會照常舉行,會議以茶話會形式進行,氣氛平和。根據事后調取的監控,會議于15時許開始,呂惠老人在會前自行準備了書面發言稿。
會議期間,老人曾與他人互動,未見異常。16時23分左右,會議結束,老人起身時突然感到不適,無法站起。
送醫后,醫院診斷結果為“右側丘腦出血破入腦室”,病情危重,雖經救治,老人仍長期處于昏迷狀態,家屬為此支付了巨額醫療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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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呂惠家屬將百齡幫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6萬余元,核心觀點如下:
1.養老院違反合同及體檢報告要求,在未征得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額外“委派”老人擔任膳管會委員,并要求其準備普通話發言稿,長時間的會前準備和會議導致老人情緒激動、過度疲勞,誘發腦溢血。
2.事發后,未及時呼叫120,也未提供正確藥品(如針對腦出血,使用速效救心丸可能不當),且工作人員無合法執業資質,未陪同送醫,延誤救治。
3.老人參與膳管會工作,有助于養老院提升管理、參與評星,雙方構成幫工關系,養老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則堅決抗辯:
1.設立膳管會系依法保障老人監督權,老人自愿參選委員是行使合同賦予的“批評建議權”,并非院方強加的義務。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需事事經監護人同意。
2.未要求準備稿子或說普通話,會議過程平和,無爭吵,會議無不當。
3.已第一時間進行現場初步救治(測血壓、給藥、吸氧),并立即通知家屬。因家屬要求“等到場再決定”,才未立即叫120,整個過程未明顯延誤病情。
4.合同附件《安全責任書》《入住長者潛在意外風險告知書》已明確告知心腦血管疾病突發風險,且約定因此導致的損害養老院免責,家屬已簽字確認。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養老院不屬于違約指派任務。
性質是權利,非義務:參與膳管會,監督膳食并提出建議,是合同明確賦予老人的權利,也是《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所鼓勵的,目的在于改善老人自身的生活質量。
無須監護人同意:簽約時老人神志清楚,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獨立決定是否行使其民事權利(如參會),合同中的“監護人”更多是緊急聯系人,非法定監護人。
無強制要求證據:無證據證明院方要求老人準備書面稿或說普通話,老人自行準備,是其責任心強的體現,會議視頻顯示進程平順,無激烈爭執。
因果關系不足:腦出血根本原因為自身疾病,在無證據證明會議存在不當誘因的情況下,不能認定養老院同意或安排其參會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
2.養老院已采取合理救治措施。
現場處置無不當:鑒定意見確認送入醫務室前的措施無明顯不當,養老院非醫療機構,不能以執業醫師標準要求其工作人員。
送醫決策合乎合同:合同約定,養老院初步判斷后應通知家屬,若家屬拒絕到院或要求觀察,養老院可在能力范圍內盡診療義務。
本案中,院方在初步處置后即聯系家屬并建議送醫,家屬要求“到場再決定”,院方等待家屬的十余分鐘是合理的。
時間銜接緊湊:從發病到送醫,整體時間線緊湊,未見無理拖延,家屬到場后才叫120,是尊重家屬決定的體現。
3.免責條款有效:合同及附件中關于“自身疾病所致損害免責”的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養老院已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4.不構成幫工:老人參會的根本目的是維護自身及集體權益,而非單純為養老院提供無償勞務,不構成法律上的幫工關系。
綜上,養老院在老人發病前后的行為,均未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法院判決駁回老人家屬提出的全部賠償請求。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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