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早已還清,卻被人拿著 “假官司” 反復起訴,無辜者財產被劃扣、權益被侵害,遇到這種糟心事該怎么辦?甘肅武威市民勤縣的一起真實案例給出了硬核答案:遭遇虛假訴訟、法院裁判有誤,檢察機關就是老百姓的 “法律靠山”,刑事追責+民事糾錯雙管齊下,再難的局也能破!
2020年夏天,甘肅民勤的沈某因資金周轉,經張某居間介紹,由張某妻子羅某提供擔保,向許某借款8萬元。該款項經張某經手,扣除沈某夫婦此前所欠款項后,剩余5萬元實際交由李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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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個月后,李某就將5萬元轉入張某賬戶,案涉債務早已全部結清。可張某見利忘義,偷偷截留還款,還隱瞞債務清償的真相,一步步設下圈套:先是讓許某以 “未收到還款” 起訴,法院判決扣劃羅某5萬余元存款;隨后又利用羅某不知情,指使她以 “承擔擔保責任后追償” 為由,再次起訴沈某。
兩場基于虛假事實的民事訴訟,讓無辜的沈某、羅某有苦說不出,合法權益嚴重受損。明明沒欠錢,卻要反復承擔還款責任,任誰遇到都會覺得 “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就在當事人走投無路時,民勤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了民事監督申請,一場守護公平正義的法律 “糾偏戰” 正式打響。
辦案檢察官審查后,敏銳察覺到案件疑點重重,存在虛假訴訟的重大嫌疑。可難題隨之而來:民事監督的調查核實手段有限,關鍵證據難以固定,直接啟動糾錯程序根本行不通。面對辦案瓶頸,檢察機關沒有退縮,而是創新推出 “刑事懲治先行、民事監督跟進”工作模式:先將張某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全程引導偵查、明確取證方向,固定銀行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關鍵證據,筑牢完整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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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刑事判決認定張某犯罪事實清楚,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刑事追責到位后,檢察機關立刻跟進民事監督,依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 “債務已清償、張某隱瞞事實、捏造法律關系” 等核心事實,依法向法院提出監督意見,成功推動原錯誤民事判決全部糾正,讓無辜當事人沉冤得雪、權益歸位。
很多網友看完案例都會問:虛假訴訟到底觸犯了哪些法律?法院判錯了,老百姓靠哪些法條 “撐腰” 公訴成功?
一、虛假訴訟的 “定罪鐵律”:刑法307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明確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張某隱瞞債務已清償的事實,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先后操控他人提起兩場民事訴訟,導致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既浪費司法資源,又嚴重侵害無辜者權益,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最終被判刑罰款,完全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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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虛假訴訟的 “懲戒依據”:民事訴訟法1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適用前款規定。
這意味著,即便虛假訴訟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也會面臨罰款、拘留等民事懲戒;一旦構成犯罪,就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懲戒與刑事追責無縫銜接,讓虛假訴訟無處遁形。
三、民事裁判錯誤的 “糾錯神器”:檢察監督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針對法院生效的錯誤判決、裁定,檢察機關有權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明確,當事人認為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存在虛假訴訟等情形的,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辦理監督案件時,有權調查核實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實現刑事與民事檢察監督無縫銜接。
本案正是檢察機關踐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典型:先通過刑事追責固定虛假訴訟事實,再依據刑事判決啟動民事監督,用法律鏈條徹底推翻錯誤裁判,幫老百姓打贏了 “正義翻身仗”。
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提了醒:法律絕不允許有人把訴訟當 “斂財工具”,更不會讓無辜者蒙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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