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內蒙古一男子從踏入超市前就拿出設備錄像,購買6瓶白酒后,他直接開車前往市場監管局舉報買到了假酒,之后他向法院訴訟,要求“退一賠十”,超市則辯稱該男子為“職業打假人”。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男子提出的10倍賠償,法院并沒有支持。
今年2月6日,王某某前往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某超市,進入超市前,他將攝像設備打開,徑直走向貨柜,購買3個知名品牌的6瓶白酒后,微信付款4560元。
走出超市,王某某拿上白酒,駕車前往土默特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在超市買到假冒商標的酒。王某某的視頻記錄下了整個購買過程及各款酒品編碼。2月10日,市場監管部門前往該超市店內執法檢查,并決定立案調查。
據超市負責人李某某稱,案涉白酒從包頭市某酒業有限公司購進,各購進一件,三件共計18瓶(3件×6瓶)。經鑒定,超市這批酒確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4月2日,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超市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的行為,作出罰款2.5萬元及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
之后,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購酒款4560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十倍購酒款45600元。
超市負責人辯稱,王某某為“職業打假人”,操作熟練、目的明確,明顯是為了獲利購買酒水,與消費者為了生活消費不同,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普通消費者,其牟利性索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向超市購買白酒的行為,已構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王某某按約定支付酒款,但超市向原告交付的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屬意思表示不真實,現王某某主張判令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及判令超市退還購酒款4560元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對王某某主張判令超市賠償十倍購酒款45600元的訴求,法院認為,因王某某自2025年1月1日-2026年4月20日期間已4次在土默特右旗購買產品進行投訴,其營利性目的非常明顯,購買行為已轉變為牟利行為,其出示的證據亦無法證明其為“一般消費者”;該案中,王某某在向超市購買白酒之前已開始對購買白酒超市錄像的行為,按照日常經驗法則已超出正常消費范疇,相較于普通購買人有明顯不同,其不應享有消費者權利,法院沒有認定王某某為一般消費者,對該訴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某超市地礦店就案涉白酒的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某超市地礦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退還酒款4560元;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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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唐維燦
責編 王 萌
審核 余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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