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組織的“心機商標”法律問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辦。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治理“心機商標”確有必要,但應避免標簽泛化,相關治理需分類施策、精準把控,對已使用多年的商標,應審慎適用《商標法》中的欺騙性誤認條款。
“心機商標”治理避免泛化認定
近年來,“心機商標”現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加強系統治理。4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宣布對1127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依職權宣告無效。商標局官網也在此前上線“心機商標”治理專欄,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此次研討會圍繞如何在法律規范層面準確識別“心機商標”,精準把握治理邊界等議題展開討論。專家指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不應成為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工具。“心機商標”的治理能規范企業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心機商標”并非《商標法》中的規范概念,若直接轉化為認定依據,也可能導致認定范圍不當擴張,誤傷本不具有欺騙誤認性的商標,治理應堅持精準識別,避免簡單化、泛化認定。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杜穎表示,“心機商標”標簽的商標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注冊階段即可較為清楚識別風險的情形,此類標志文字較為直接地指向某項商品特點,如含有“特供”“有機”等字樣。二是有線索但需結合使用判斷,主要是含引發聯想的關鍵詞,是否誤導取決于實際。三是注冊階段難以識別,爭議含義主要由使用行為生成的情形。杜穎強調,三類不宜采取相同治理思路,應寬嚴相濟:第一類依法從嚴把握;第二、三類視個案判斷,選擇適當規范。
專家:結合實際,審慎認定欺騙性商標
圍繞《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欺騙性誤認條款),與會專家指出,其適用需滿足兩個構成要件:標志本身帶有欺騙性,且易使公眾對質量、產地等產生錯誤認識。與會專家針對多個商標展開討論,北京市無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商標協會原秘書長臧寶清強調,對于未注冊或使用不充分的商標,可適度從嚴前瞻性判斷;對于已注冊并使用多年的商標(如“千禾0”),應結合實際使用、市場認知及穩定市場秩序,審慎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調味品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調味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鳴以“千禾0”商標為例指出,該商標使用在醬油、醋、料酒、蠔油商品上,并非借“0”字樣制造與商品事實不符的虛假認知以誤導公眾的消費決策,而是基于其長期的產品研發與工藝積累所作出的真實品牌表達,相關認證也證明“千禾0”系列醬油在釀造過程中無人為添加和帶入食品添加劑的情形。與會專家認為,“千禾0”商標在含義有充分事實支撐的情形下,不應被認定為“心機商標”。
文/劉歡
編輯 李嚴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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