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王選輝
5月29日,澎湃新聞從福建女商人林惠榮處了解到,其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經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已在5月20日獲受理。此前林惠榮曾服刑7年,經過再審被法院改判無罪。之后,漳州中院決定賠償林惠榮171萬余元。林惠榮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請復議。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今年52歲的林惠榮系金福榮貿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林惠榮與池某在經營中產生矛盾,致使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林惠榮未經池某等人同意,偽造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將池某等四人股權變更至林明武名下。2013年5月20日,林惠榮接到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2016年5月30日,漳浦縣法院一審判決林惠榮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林惠榮提出上訴。2016年11月14日,漳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林惠榮始終沒有認罪。2020年,她刑滿釋放后繼續申訴。
該案曾引發法學界關注,2021年7月21日,知名法學家、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在《法治日報》發表《擅自轉移、變更股權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一文,其中專門提到林惠榮案。文中表示,不宜將轉移股權行為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2023年5月1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福建高院認為,原審判決和裁定據以定罪的事實和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漳州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審開庭。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建議撤銷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同年6月,該案發回漳浦縣法院重審。
2025年2月,漳州中院改變該案管轄,由漳州市薌城區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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薌城區法院門口,林惠榮手持無罪判決書。王殿學 資料圖
薌城區法院2025年12月23日的判決書中表示,因出現新的證據,導致原審被告人林惠榮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是否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存在疑點和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鎖鏈,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林惠榮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林惠榮構成職務侵占罪不能成立。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林惠榮無罪。
林惠榮向漳州中院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她提出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侵犯健康權賠償金、損害財產權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項經濟賠償申請。此外,她還提出申請,要求法院方面賠禮道歉,并責令相關司法責任人員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2026年3月24日,漳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林惠榮171萬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215904.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
漳州中院在決定書中表示,林惠榮請求支付侵犯財產權賠償金不屬國家賠償范圍。林惠榮要求相關司法責任人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因不服漳州中院的賠償決定,隨后林惠榮向福建高院申請了復議。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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