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隨州,82歲的肖奶奶去年腰傷后拄起了拐杖。牌友們擔心——萬一老人在牌桌上突發意外,責任誰擔?于是肖奶奶漸漸被“請”下了牌桌。子女們心疼母親,想出一招:制作一張“健康免責承諾卡”,寫明“母親若在打麻將期間因自身疾病出現健康問題,與麻將館及牌友無關,家屬絕不追責”。卡片一亮,牌友們心里踏實了,肖奶奶重回車水馬龍。
事情傳遍網絡,點贊之外也引來疑問:這張子女自制的“免責卡”,法律上到底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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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責卡“管用”嗎?——分情形而定
肖奶奶的免責承諾卡,法律上更準確的定性是:家屬單方出具的、放棄將來索賠權利的聲明。它并非協議,因為牌友和麻將室老板并未在上面簽字。
法律上,這張卡片的效力取決于風險的性質。
情形一:老人因自身固有疾病突發(心臟病、腦溢血等)
此時適用《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規則:參與者明知活動存在固有風險(如長時間坐著、情緒波動可能誘發疾病),仍自愿參加,損害后果自行承擔。家屬事先聲明放棄追償,與自甘風險的法理一致,免責卡在此有效。
情形二:老人因麻將館環境缺陷摔倒(地面濕滑、桌椅破損、電線絆倒等)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類風險不屬于牌局“固有風險”,而是經營者管理失職。家屬無法替經營者預先免除其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免責卡在此無效。
情形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傷害(如牌友推搡、老板毆打)
《民法典》第506條明確禁止預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此類情況免責卡一律無效。
此外,該卡片只有打印的名字,沒有家屬親筆簽名、按印,也無見證人。律師指出,一旦進入訴訟,對方若拿不出家屬簽字按印的憑證,法院采信的概率會大打折扣。
二、打麻將涉賭,免責卡立即作廢
當打麻將從“娛樂”變成“違法賭博”,免責卡自動失效。
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9條規定,親屬之間、親屬之外“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不予處罰。但“少量”的界定各省標準不一,一旦超過紅線,即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面臨行政拘留罰款。若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則觸犯《刑法》第303條賭博罪。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賭博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在賭博場所內發生的任何傷害、糾紛,法律一律不予保護。免責卡此時不僅是無效,連索賠的權利都不復存在。
三、勞動關系中的“免責卡”:老板讓你陪打麻將,簽了也沒用
現實中還有一種更隱蔽的“免責卡”:公司以“團建”“聚餐”為名,要求員工下班后陪老板打麻將,并簽署“輸贏自負”的承諾。
《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打麻將占用員工休息時間,且與本職工作無關,員工有權拒絕。若老板以“不服從管理”為由降薪調崗甚至開除,公司必然敗訴。
《民法典》第497條也規定,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責任的,該條款無效。公司強制員工簽署的這類“免責卡”,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員工在陪打過程中因他人毆打、推搡受傷,可依據《民法典》第1198條要求公司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但如果只是自身突發疾病,則很難主張賠償——因為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無法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條)。
四、工傷認定:陪老板打麻將出事,算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認定工傷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下班后陪老板打麻將,時間不對、地點不對,最關鍵的是“打麻將”與本職工作毫無關聯,不屬于工作原因。因此,陪打麻將過程中突發疾病或受傷,不構成工傷。
但若員工因拒絕陪打而被老板惡意報復、調崗降薪,則屬于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結語:
一張免責卡,兩種命運。肖奶奶那張之所以“管用”,因為它滿足三個條件:活動是自愿參與的娛樂;風險是自身固有疾病;免責是家屬主動、真實意愿。
當免責卡被挪到違法賭博、強制勞動的場景,法律的態度立刻翻轉——從“認可”轉向“否定”。《民法典》《勞動合同法》中那些禁止預先免責、禁止格式條款壓榨的規則,恰恰保護的是那個因為地位不對等而被迫簽字的人。
每一次你簽下“后果自負”之前,不妨先問自己:這份承諾,是自愿的善意,還是被迫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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