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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夫妻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回遷房歸女方所有,女方居住十多年,想辦證時男方卻拒不配合!女方起訴直接要求確認房屋歸自己,結果被法院全部駁回。法院給出關鍵理由:拆遷安置房屬于全家 13 名安置人口共有,沒先分家析產,離婚協議不能直接確權!
【案情回顧】
李女士與蔡先生于 2006 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共同翻建家中宅基地宅院,李女士戶口也遷入涉案宅院。
2009 年,案涉宅院整體拆遷,屬于家庭拆遷安置,全家共計 13 名安置人口,享有大額優惠購房面積,拆遷后全家一共分得 7 套回遷安置房。
2013 年 4 月,以蔡先生為家庭代表,正式認購兩套房產:一號房屋(57.9㎡一居室)、二號房屋(125㎡三居室)。
同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李女士與蔡先生在民政局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白紙黑字約定:一號房屋完全歸李女士個人所有。
離婚之后,李女士一直獨自居住在一號房屋內,占有使用至今。男方及其他家人從未提出異議。
2023 年,當地村委統一通知可以辦理回遷房不動產權證。
因一號房屋拆遷認購手續、購房手續均登記在蔡先生名下,辦證需要男方本人到場配合簽字。
李女士多次聯系蔡先生協助過戶辦證,男方無故拖延、拒不配合。
無奈之下,長期獨居、身體多病的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直接確認一號房屋歸自己單獨所有。
【被告辯解理由】
蔡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涉案房屋來源是整戶家庭拆遷安置
本次拆遷安置人口多達 13 人,拆遷優惠面積、回遷房源均是按照全家人口總數核算,并非僅屬于夫妻二人的婚內財產。
2、全部 7 套回遷房,全體安置人未做最終分家分割
目前所有回遷房屋的家庭成員內部,沒有達成統一、有效的分家析產協議,每個人對應的安置面積、房屋份額均未明確劃分。
3、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不能對抗家庭共有權
雖然夫妻離婚時約定一號房屋歸李女士,但該房屋本質是全家共有回遷財產,并非單純夫妻共同財產。
4、涉案房屋至今無合法不動產產權證
房屋尚未完成首次確權登記,物權歸屬尚未固定,法院無法直接判決確認歸個人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
駁回李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核心判決邏輯】
1、拆遷回遷房≠夫妻共同財產
宅基地拆遷安置,是以家庭戶、全體安置人口為單位補償分房。即便夫妻出資、婚內拆遷,只要存在其他安置人口,房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夫妻兩個人的財產。
2、離婚協議只能分割夫妻份額,不能處分全家房產
離婚協議僅能約束夫妻二人,無權直接分割、處分包含其他家庭成員權益的回遷房。在沒有先分家析產前,約定無效。
3、未辦理整體確權的回遷房,法院不能直接判歸個人
回遷安置房需要先經過開發商、村委完成首次產權登記,再進行家庭成員分家析產,最后才能夫妻分割過戶,順序不能顛倒。
4、只居住、未析產、未確權,不擁有完整房屋物權
哪怕實際居住十幾年、離婚協議約定歸你,只要全家沒析產、房子沒辦證,依舊無法通過訴訟直接確權到個人名下。
【律師普法干貨】
? 1、拆遷回遷房,大概率是家庭共有財產
只要拆遷協議、安置名單有其他家庭成員名字,回遷房就是全家共有,不是夫妻婚內個人財產。
? 2、離婚想分回遷房,必須先走「分家析產」
先起訴確認整套回遷房中,屬于夫妻二人的份額,再憑離婚協議分割,跳過析產直接確權,100% 敗訴。
? 3、沒辦證的回遷房,不能直接判歸個人
未完成首次登記的安置房,產權處于待定狀態,法院不受理直接確權訴求。
? 4、離婚協議對內有效,不能對抗家庭第三人
夫妻之間的房產約定,只約束彼此,不能侵害其他安置人口的合法權益,也不能跳過法定流程辦證確權。
? 5、遇對方拒不配合辦證,不要直接起訴確權
正確維權路徑:先分家析產 → 確認夫妻份額 → 再起訴對方配合過戶,維權路徑走對,才能勝訴。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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