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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老人以買賣形式將拆遷安置房過戶給小兒子,兄長得知后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審理后認定,案涉房屋屬于老人個人合法財產,親屬間 “名為買賣、實為贈與” 的過戶行為合法有效,最終駁回原告訴求,也厘清了拆遷安置房、工齡優惠在房產交易與繼承中的法律邊界。
【案情回顧】
周老先生與周太太為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個兒子。周老先生在 1998 年離世,2001 年家中承租的公房啟動危舊房改造,周太太作為被拆遷人,通過回遷安置取得一號房屋,并在 2004 年辦理完成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周太太名下。辦理購房手續時,這套房屋折算使用了已故周老先生的工齡優惠。
2009 年,周太太和小兒子周小弟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一號房屋轉讓給對方,隨后完成產權過戶登記。事實上,雙方只是借用買賣形式辦理過戶,周小弟并未實際支付購房款,本質是長輩將房屋贈與子女。
后續周太太、家中長子相繼去世,2024 年,二兒子周二哥查詢房產檔案時,才發現房屋早已完成過戶。周二哥認為,一號房屋是本次拆遷六名安置人口共同所有,并非母親個人財產;同時房屋購房時使用了父親的工齡權益,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遺產,自己享有繼承權。母親與弟弟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權利人,仍私下交易,屬于惡意串通、虛假買賣。為此周二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這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辯解理由】
1、拆遷行為發生在父親去世之后,拆遷安置對象僅為母親一人,一號房屋是母親的個人財產,她擁有完整的處分權。工齡優惠只是政策性福利,不會改變房屋產權歸屬。
2、本人一直陪伴母親生活、照料其晚年直至養老送終,母親事前也向所有子女說明房屋歸本人所有,當時大家均無異議。本次過戶名為買賣、實為贈與,是母親真實意愿。
3、房屋早已完成產權登記,買賣合同內容合法,不存在無效情形,是否支付房款也不影響合同效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拆遷安置主體明確,房屋歸屬清晰
案涉公房拆遷、簽訂安置協議時,周老先生已經死亡,拆遷政策認定被拆遷人與安置主體均為周太太,據此取得的一號房屋,依法屬于周太太個人財產。
2、工齡優惠不構成房屋產權份額
購房時折算已故配偶工齡獲得價格減免,僅屬于政策性福利,對應的是金錢類財產權益,并不會因此讓逝者成為房屋共有人。
3、不存在惡意串通與虛假交易情形
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房屋屬于全體安置人共有,也無法證實母子二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權益的行為。雙方未支付房款,是親屬間以買賣形式完成贈與的常規操作,并非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
4、交易是產權人真實意思表示
從簽訂合同、辦理過戶直至周太太離世,長達數年時間里,老人從未對此次交易提出異議,足以認定過戶行為是其自愿作出的決定。
【最終法院判決】
1、駁回周二哥要求確認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周二哥承擔。
【核心判決邏輯】
1、拆遷時間決定房屋產權歸屬
若公房拆遷、辦理回遷手續時配偶已經去世,拆遷安置權益歸在世一方,對應取得的安置房屬于其個人財產,產權人可自由處置。
2、工齡優惠不等同于房屋產權
使用已故配偶工齡享受購房優惠,僅產生相應的財產價值,不會分割房屋產權。相關權益可單獨主張繼承,但不能以此否定房屋整體交易的法律效力。
3、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合同并非當然無效
親屬之間借用買賣合同形式辦理贈與過戶,只要是產權人真實意愿,不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違法情形,交易行為就受法律保護,有無實際支付房款不影響合同效力。
4、主張合同無效需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必須舉證證明交易存在法定無效情形,舉證不足的,訴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普法干貨】
? 1、拆遷安置房產權,重點看拆遷簽約主體
并非所有拆遷安置人口都能享有房屋產權,主要以拆遷協議簽訂人、拆遷時點家庭成員狀態作為判定依據,不要僅憑安置身份主張房屋共有。
? 2、工齡優惠可繼承,但不能對抗房屋交易
已故親屬工齡帶來的購房優惠屬于遺產范疇,繼承人可以另行起訴分割該部分財產,但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3、親屬間房產過戶,形式不影響行為效力
家人之間選擇 “買賣” 形式辦理贈與過戶,是生活中常見做法,只要產權人自愿處置房產,該行為合法有效。
? 4、房產繼承與交易分開維權,避免走彎路
若認為自身享有遺產權益,建議單獨就對應財產價值提起繼承訴訟,不要直接起訴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選擇正確維權方向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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