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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很多家庭拆遷分房后,都會出現親屬間房屋分割、置換的情況。不少人在配合家人完成房屋過戶、居住多年后,又以對方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反悔,想要收回房屋。
本案就是典型的家庭拆遷安置房分割糾紛:兒子拆遷分得多套回遷房,自愿協議分給母親一套,還配合完成過戶。母親居住使用多年去世后,兒子夫妻突然起訴,主張母親從未支付相關費用,要求解除協議、收回房屋。
法院給出明確判決:家庭內部分房協議合法有效,房屋已完成過戶、長期實際履行,事后無故反悔、追責無效,駁回全部訴求!
案情回顧
本案當事人陸先生、溫女士為夫妻關系,家中老宅在 2010 年面臨拆遷,陸先生作為被拆遷人,依法分得三套回遷安置房及部分拆遷補償款。
拆遷初期,陸先生與自己的母親陳老太在當地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見證下,達成書面調解協議:陸先生從拆遷權益中,分出一套 108㎡回遷房及 20 萬元補償款給母親,剩余全部房產、補償款歸陸先生所有,雙方就此無其他爭議。
后續回遷選房過程中,母子二人再次協商一致,變更原有協議內容:將原本約定的 108㎡房屋,更換為一套 79㎡的一號回遷房。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一號房屋歸陳老太所有,房屋相關的房款、契稅、維修基金、物業費等全部費用,由陳老太承擔,先由陸先生代為結算,后續由陳老太補付給陸先生,陸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2012 年,雙方正式簽署《承諾書》,再次確認一號房屋歸屬、費用承擔、過戶配合等全部事宜,文書均有調解機構見證備案。隨后,陸先生配合拆遷單位甲公司,完成房屋結算、入住辦理,并依約協助陳老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2017 年,一號房屋正式登記至陳老太名下,陳老太合法占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直至 2021 年去世。
陳老太去世后,陸先生夫妻突然產生爭議,主張陳老太生前從未按約定支付房屋房款、稅費等相關費用,未履行協議核心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以此為由起訴至法院:
1、解除當年與母親簽訂的分房《承諾書》;
2、要求母親的全部繼承人配合,將一號房屋重新過戶回自己夫妻名下;
3、全部訴訟費用由對方承擔。
被告答辯(逝者家屬)
陳老太的子女、孫子女等繼承人全部辯稱:當年母子雙方早已結清房屋所有相關費用,費用結清后,陸先生才交付房屋、配合辦理過戶,雙方多年無任何爭議。陸先生夫妻在老人去世后無端反悔、起訴要房,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全部訴求。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涉案協議屬于家庭財產分割約定,并非普通房屋買賣
案涉一號房屋源于家庭老宅拆遷,陳老太長期在被拆遷老宅居住、戶籍也登記在老宅地址,屬于合法安置對象。雙方在司法所、調委會見證下簽訂的多份協議,是母子二人對拆遷安置權益的合法內部分割,并非普通的商品房交易,具備家庭財產分配屬性。
2、書面文書明確費用已結清,雙方無爭議
雙方簽署的《承諾書》中,已白紙黑字明確記載:陳老太已足額支付房屋各類相關費用。該文書經多方見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備法律效力。
3、協議已長期實際履行,過戶、居住事實確鑿
協議簽訂后,陸先生全程配合辦理房屋結算、入住、產權登記,房屋 2017 年就登記至陳老太名下,老人合法居住使用近 4 年。雙方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從未因費用、房屋歸屬產生過任何糾紛。
4、原告事后反悔無有效證據支撐
陸先生夫妻主張老人未支付費用,僅為口頭陳述,未提交任何證據佐證,無法推翻雙方簽字確認、且已實際履行完畢的書面協議。
最終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陸先生、溫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核心判決邏輯
1、家庭拆遷分房協議,效力穩定、不得隨意反悔
經基層調解機構見證、家庭成員自愿簽署的拆遷權益分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旦完成過戶、實際履行,任何一方不能時隔多年后無故反悔。
2、書面證據效力優先于事后口頭否認
雙方簽署的承諾書、調解協議、補充協議,均明確費用結清、歸屬無爭議。當事人事后僅憑口頭說辭主張對方違約,無實質證據的,法院不予采信。
3、長期無爭議履行,視為雙方認可協議內容
房屋完成過戶、一方長期合法占有居住,另一方多年未提出任何異議,可直接認定雙方已完整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情形。
4、親屬離世后,其他繼承人合法繼承房屋權益
房屋已合法登記在逝者名下,屬于逝者遺產,其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益,其他親屬無權要求收回房屋。
普法干貨(家庭拆遷分房必看)
? 家庭內部拆遷分房,書面協議最關鍵
親屬間分割回遷房、拆遷款,只要是自愿簽署、有見證備案的書面協議,均受法律保護,簽字后不能隨意反悔。
? 已過戶、已長期履行的家庭協議,無法單方解除
房屋已經完成產權變更、一方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多年無爭議的,即便時隔多年,也不能以未付款、未履約為由主張解除協議。
? 口頭否認無效,一切以書面證據為準
房產糾紛中,事后口頭說辭、主觀主張,無法對抗雙方簽字確認的書面合同、承諾書、調解文書。
? 逝者名下合法房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房屋已登記至親屬名下,親屬去世后,房產歸其繼承人所有,其他家庭成員無權索要、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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