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菅長厚,今年近八十歲。作為投身退耕還林的農民,2005年,我合法取得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北沙窩荒漠林地的林權證,后將其中的1500畝轉包給李宗斗,因對方違約我通過法律途徑勝訴并確認返還林地,卻因后續多重租賃關系疊加,導致生效裁判難以執行、2018 年退耕還林補償事宜不透明,至今地未歸、補償未明,合法權益長期無法落實。本人在此鄭重聲明:全文內容均無任何詆毀、攻擊、誹謗相關單位及人員的意圖,僅在法律框架內,就自身知曉的事實情況提出合理質疑與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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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衷心擁護、深深感恩國家政策,感恩國家部門給了我們扎根荒漠、建設家園的大好機遇。當年我積極響應號召,帶著資金和干勁一頭扎進昌吉北部荒漠,既是為國家生態建設盡一份力,也是相信國家政策、相信契約精神、相信合法權益會得到充分保障。我與荒漠管理站簽訂正規承包合同,相關部門為我頒發合法有效的林權證,1500畝爭議退耕還林地包含在林權證內,這是國家對我生態投入與合法經營的正式確認,我一直倍加珍惜、依法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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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我與李宗斗簽訂轉讓合同,將1500畝退耕還林地經營權轉包,約定款項分期付清。后因對方長期未按約定履行,轉讓款只付了不到一半,我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2015年相關部門作出生效裁判,解除合同并判令返還林地及附屬設施。拿到裁判文書時,我堅信事情會得到公正解決。可在申請執行后卻被告知,地已被設立多重租賃關系,執行標的難以返還,這份生效裁判長期難以落地。而這一切,都與我和李宗斗存在民事爭議期間,陸續形成的幾份他與原國土部門土地租賃合同密切相關。作為一名一輩子守法誠信、為生態建設出力的老人,我只就客觀事實提出幾點困惑與疑問,期盼得到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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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宗斗的租賃申請與合同簽訂為何能在同一天完成?相關政策明確,北部荒漠林地由林業主管部門及荒漠管理站統一管理,有關職權劃分文件發布前后,為何會在同一日完成申請、審核與簽約流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設立,通常需要權屬核查、現場勘查、內部審核等規范程序,我持有在先登記的林權證,宗地四至也明確標注相鄰關系,在我與他人存在民事爭議的情況下,相關租賃程序為何仍能快速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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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辦理過戶、后完善轉讓手續的順序,是否符合一貫的規范流程與交易慣例?按照通常的管理規范和法律精神,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先有合法有效的轉讓合意,再依規辦理權屬相關變更手續。但在本案中,相關手續呈現先過戶、后完善轉讓程序的情形,這種順序與常規流程不一致,是否存在程序倒置?并且,在2012年3月16日他們簽訂的家庭內部轉讓協議中,竟然出現了后續4月18日李宗斗的兒子與原國土部門簽訂的承包合同內容,怎么會出現附條件未成就,協議卻先行履行的情況?是否充分保障了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些手續是否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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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一宗林地存在多個租賃關系,形成 “一地多主” 的狀態,是否符合物權保護與權屬清晰的管理原則?我依法持有林權證,在先享有合法的林地使用權,國家一向強調權屬清晰、物盡其用、保護合法物權。但在同一塊林地上,先后設立多份租賃關系,導致權屬狀態重疊、權利沖突,最終出現林地無法返還、補償無法落實的局面。這種狀況真的符合物權優先于租賃權(債權)的要求嗎?契約精神究竟又體現在哪里?這讓我難以理解。
第四,2018年退耕還林,給李宗斗兩個兒子的補償合同無簽字、無蓋章,補償信息不公開,是否符合公開透明的工作要求?2018 年林地納入生態恢復補償范圍,這本是利國利民的好政策。但補償合同簽署后沒有負責人簽字、沒有單位蓋章,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補償款是否發放、發放給誰、發放多少,我作為合法林權人多次詢問均得不到明確答復。2023 年我依法申請財產保全凍結相關賬戶,至今已近三年,資金狀態與流向仍不清晰。補償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理應公開、公平、透明,為何合法權利人卻無法知曉關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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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西北農民,一輩子響應國家號召、守護荒漠生態,親眼見證祖國山河越來越好、生態環境越來越美,我從心底里熱愛和擁護我們的國家和部門。我依法承包、依法造林,始終堅守誠信、相信法律、相信政策。可如今,我投入一生心血的林地無法收回,應得的補償信息不透明,生效的裁判難以落地,這真的符合法治精神、誠信原則、優化生態環境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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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已近八十歲,身體日漸衰老,別無他求,只希望相關部門能厘清林地權屬關系,尊重我合法持有的林權證,也盼部門能公開 2018 年生態補償的完整信息,把補償落實給真正的權利人,讓生效裁判得到尊重和執行,歸還我承包林地的合法權益。我始終相信國家、相信法律、相信公平正義,懇請相關部門本著實事求是、權屬清晰、保護生態建設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把事實查清、把程序理順、把問題解決,讓守法者不吃虧,讓國家的好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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