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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不少人因購房資格、政策限制等原因,會將自己出資的公房,登記在親屬名下使用。日常相處和睦時相安無事,一旦房屋面臨拆遷,產生大額補償利益,雙方很容易就權屬問題產生分歧。
還有部分當事人會以雙方存在房屋置換約定、對方未履行配合過戶義務為由,拒絕返還拆遷補償。今天結合這起北京公房拆遷糾紛案例,和大家梳理相關法律規則,明確借名登記公房的拆遷權益歸屬問題。
案情回顧
當事人之間為親屬關系:周女士與周先生是姐弟,周先生與孟女士為夫妻。
案涉一號房屋屬于公有住房,由周女士全額出資取得。受當時政策影響,房屋承租人登記在了弟媳孟女士名下。自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女士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租金、供暖等各項費用,也均由周女士按時繳納。
為明確房屋真實權屬,雙方先后多次簽訂書面文件進行確認:
2005 年,孟女士出具書面說明,認可一號房屋由周女士出資購買,實際權益歸周女士;
2012 年,三方共同簽訂協議書,再次明確房屋名義承租人為孟女士,實際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均屬于周女士,若房屋遭遇拆遷,全部補償利益都歸周女士所有;
2016 年,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與委托書,約定房屋拆遷相關手續、補償款領取等事宜,均由周女士全權辦理,孟女士夫婦需予以配合。
后續一號房屋納入區域危改拆遷范圍,經核算,該房屋對應的貨幣拆遷補償款合計 3630406 元。面對拆遷補償,孟女士不再認可此前達成的約定,拒絕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發放補償款。
周女士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一號房屋對應的全部拆遷權益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孟女士提出抗辯:雙方并非單純的借名登記,而是達成了兩套房屋置換的約定。周女士名下另有一套二號房屋,實際由周先生夫婦居住,雙方約定互相配合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目前受公房管理政策約束,二號房屋無法完成更名,房屋置換的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因此一號房屋的拆遷利益也不應由周女士享有。
法院審理要點
借名登記事實清楚,權屬約定合法有效
結合出資記錄、長期居住事實、各項費用繳納憑證,以及多份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書面材料,可以完整證實:一號房屋實際出資人與使用人為周女士。各方在自愿前提下簽訂的協議、出具的證明,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具備法律效力,對所有簽約人均有約束力。按照約定,房屋拆遷產生的補償利益,理應歸周女士所有。
兩套房屋的約定相互獨立,置換受阻不影響本案裁判
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的相關約定,屬于兩項獨立的民事約定。即便二號房屋因政策原因無法辦理承租人變更,導致房屋置換無法履行,當事人也可就二號房屋的爭議另行主張權利,不能以此為由,否定一號房屋早已確定的權益歸屬。
公房名義登記不等同于實際權屬
判斷公有住房相關權益歸屬,不能僅以承租人登記姓名為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出資情況、實際使用人、費用承擔主體以及雙方書面約定等多項內容,綜合判定真實的權益人。
判決結果
一號房屋對應的征收補償款項 3630406 元,全部歸周女士所有。
法律參考與實務提醒
公房借名登記,書面約定至關重要
因客觀原因將公房登記在他人名下時,建議提前簽訂書面協議,寫明出資情況、實際權屬、后續收益分配等內容。同時妥善保管出資憑證、繳費單據等材料,能夠有效規避后續權屬糾紛。
多項房屋約定分開看待,互不牽連
若同時存在房屋借用、房屋置換等多項約定,各項約定對應的權利義務相互獨立。某一項約定無法履行,不會直接改變其他協議的效力與履行結果。
親屬間財產約定,也需恪守契約精神
即便雙方存在親屬關系,自愿簽署的書面協議也需要嚴格遵守。一方不能因后期利益變動,單方面否認此前的約定。
公房拆遷確權,綜合證據更有說服力
處理公房拆遷確權糾紛時,登記信息僅為參考依據。出資證明、居住證明、費用票據、書面協議等一系列證據組合起來,更能還原事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總結
親屬之間公房借名登記的情況十分常見,想要避免后續矛盾,事前做好書面約定、留存完整證據是穩妥的方式。只要約定內容合法、證據充分,即便房屋名義登記在他人名下,實際出資人與使用人,依舊可以依法享有房屋對應的拆遷補償等各項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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