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
祖國的未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與家庭幸福
社會穩定息息相關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
更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但是
關于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相關知識
你知道多少呢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01
生存權
包括生命安全權和生活保障權。大多數父母都很關心孩子的生存狀態,但也有個別父母嚴重侵犯兒童的生存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犯罪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溺嬰及棄嬰的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02
發展權
指兒童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發展權利主要指信息權、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和宗教自由、個性發展權等。其主旨是要保證兒童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發展。
03
受保護權
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及關于處于危機、緊急情況下的兒童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保護。對怎樣保護兒童,我們還缺少明確的認識,常常無意識地造成對兒童權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對兒童照料不周,對兒童進行有辱人格的懲罰,讓孩子承擔過重家庭責任、社會責任,利用、剝削兒童這些都是沒有尊重兒童的權利。
家庭保護篇
PART01
父母不得使用“棍棒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有的家長總是相信“棍棒教育”,認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別人管不著”。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照顧好孩子的生活,正確教育。如果對孩子有打罵、關禁閉、限制人身自由、強迫過度勞動這些損害身心健康的行為,就不是在正確履行監護職責,而是虐待。虐待是違法行為。
PART0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長”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行、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PART03
父母不得讓孩子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父母不讓上學或者強迫輟學都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不管是九年的小學初中教育,還是高中和大學教育,包括父母在內的監護人都不能侵犯未成年人上學讀書的權利。
PART04
未成年人安全要得到保障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根據國際組織相關數據,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個家庭因非故意傷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我國每年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就達到3000人左右,傷殘達到14000人左右。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需要加強,如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來源 丨 法律護未 行
初審丨管清英
復審丨陳 思
終審丨馮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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