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豐縣人民政府、海豐縣紀委監委、海豐縣農業農村局、海豐縣聯安鎮委鎮政府:
舉報人:汕尾市海豐縣聯安鎮圍寮村委村民
被舉報人1:林某勛,男,原海豐縣聯安鎮聯南村委會主任。
被舉報人2:馬某軒,男,原海豐縣聯安鎮聯新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
被舉報人3:馬某志,男,原任海豐縣聯安鎮聯新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
被舉報人4:李某銳,男,原海豐縣聯安鎮聯川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現任聯川村委黨支部副書記。
被舉報人5:徐某鴻,男,原任海豐縣聯安鎮聯川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
被舉報人6:郭某竹,男,原海豐縣聯安鎮聯北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
被舉報人7:葉某榮,男,原任海豐縣聯安鎮聯英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
被舉報人8:駱某界,男,原海豐縣聯安鎮和平村委會黨支部書記、主任。
被舉報人9:鄧某軍,男,原海豐縣聯安鎮圍寮村委會主任,后任圍寮村委會副主任。
被舉報人10:陳某群,男,原海豐縣聯安鎮圍寮村委會副主任,后任圍寮村委副書記。
舉報事項:
我們是海豐縣聯安鎮圍寮村委會村民。因村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上列十名被舉報人的嚴重侵害,數年來,我們先后以信訪、走訪等方式,向海豐縣聯安鎮委鎮政府、海豐縣農業農村局、海豐縣人民政府、汕尾市人民政府、廣東省信訪局、廣東省紀委監委等多級部門投訴舉報,懇請相關部門為民主持公道,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但時至今日,僅廣東省紀委監委給予信息回復,其余單位均未作出回應,群眾反映的核心問題始終未能實質性解決,村民權益持續遭受損害。
萬般無奈之下,我們選擇網絡公開投訴舉報。經查實,上列十名被舉報人曾為海豐縣聯安鎮聯南、聯新、聯川、聯北、聯英、和平、圍寮七個村委負責人,在大南關魚塭原有承包合同履行期間,未征求各村村民代表意見、未經各村村民代表同意、未通過鎮政府公開招投標流程,也未告知原承包人,擅自將總面積1030畝的村集體土地大南關魚塭違法發包給陳海生(聯安鎮霞埔村人)。此次發包定價極低、承包周期過長,且未設置租金合理遞增機制,相關行為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損害了七個村委全體村民的集體利益,同時引發村內矛盾、造成干群關系隔閡,對當地營商環境與政府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相關人員行為涉嫌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內外串通、利益輸送等違紀違法問題。
舉報請求:
懇請海豐縣人民政府、海豐縣紀委監委、縣農業農村局、聯安鎮委鎮政府體恤民情、為民解憂,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作出如下處理:
1.認定2020年1月8日七村委與陳海生簽訂的《魚塭承包經營合同書》無效,撤銷該違法合同,收回1030畝大南關集體魚塭,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重新組織發包;
2.對十名被舉報人的違紀違法行為予以嚴肅追責處理;
3.將涉嫌違法犯罪人員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4.責令陳海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承包合同撤銷之日止補足租金差額,租金參照相鄰“大南關耳”魚塭每畝每年1546元標準核算補繳費用;
5.依法追究聯安鎮相關執法人員懶政怠政、失職瀆職、不作為的法律責任,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舉報的事實與理由:
1989年1月,聯安鎮聯南、聯新、聯川、聯北、聯英、和平、圍寮七村委,共同將1030畝大南關集體魚塭發包給陳國哲、陳孝游、陳賢廣、陳賢堪等人從事水產養殖,雙方簽訂《魚塭承包合同》,承包期自1989年元月至2020年12月31日,該合同已由海豐縣公證處公證(詳見附件)。
承包合同第三條第四項明確約定:合同到期后,若發包方(七村委)再將上列魚塭對外發包,同等條件下,承包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2013年3月3日,在原合同尚未到期、原承包人對此事不知情的情況下,上列被舉報人(時任七村委負責人)擅自將1030畝大南關集體魚塭,以每畝每年70元的低廉價格發包給陳海生,并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得知情況后,主動與七村委負責人溝通交涉,指出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要求撤銷違法合同、糾正錯誤做法,但上列被舉報人相互推諉,不予正視、不予處理。
糾紛無法化解,原承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合同約定主張自身優先承包權利。上列被舉報人為規避違約責任、阻礙法院支持原承包人的合理訴求,串通陳海生,解除雙方于2013年3月3日簽訂的《魚塭承包合同》。最終,法院以七村委與陳海生已經解除承包合同、原承包方無證據證明魚塭承包合同期滿后七村委重新發包為由,所以不支持原承包方主張優先承包權的訴訟請求。事實證明,七個村委干部弄虛作假,欺騙法院,藐視法律。
2020年1月8日,在法院判決尚未生效(生效時間:2021年8月4日),且未征求各村村民代表意見、未經各村村民代表同意、未通過鎮政府公開招投標流程的情況下,七村委暗中操作,再次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書》,承包期為二十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承包租金為每年每畝人民幣380元。此次發包定價極低、承包周期過長,且未設置租金合理遞增機制,相關行為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嚴重損害了七村委全體村民的集體利益。
七村委與陳海生暗中簽訂的魚塭承包合同,存在低價發包、承包周期過長、無租金遞增機制等不平等條款,引發包括圍寮村委在內七個村村民的強烈不滿。村民多次向聯安鎮委鎮政府及鎮相關部門投訴舉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責令七村委撤銷違法合同,均未果。聯安鎮農業農村辦公室于2023年4月25日向七村委發出《關于開展大南關魚塭發包的通知》,催促七村委嚴格按照《海豐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試行)》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大南關魚塭發包工作,并將發包工作相關資料送鎮農業農村辦登記備案。然而,七村委對鎮政府及鎮農業農村辦的文件通知置之不理、拒不執行。
聯安鎮政府及鎮農業農村辦明知七村委與陳海生簽訂的魚塭承包合同違反法定程序,且村委會拒不執行鎮政府正式通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理應采取有效措施,責令七村委改正錯誤、撤銷違法合同,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責任。但聯安鎮政府并未履職,選擇沉默、妥協。
聯安鎮政府的消極態度,不負責任的做法讓群眾極度失望。群眾普遍認為:鎮政府相關執法人員“有法不依、有規不循、有章不守”,漠視群眾切身利益,放任七村委干部違規亂為,背離初心使命、違背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存在嚴重官僚主義作風,同時存在懶政怠政、失職瀆職、不作為問題,理應受到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原魚塭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優先承租權。訴訟期間,七村委向法院明確表示,尚未對大南關魚塭開展重新發包,擬收回集體魚塭。2021年8月4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七村委收回大南關魚塭的訴求,并于2022年11月16日將大南關魚塭正式交回七村委管理。
2022年12月,新承包人陳海生突然通知七村委書記、主任到聯川村委集中,當場告知眾人,其已于2020年1月8日與七村委簽訂《魚塭承包合同書》,要求接管大南關魚塭開展經營。在場多名村委書記、主任當即提出質疑:2021年訴訟過程中,七村委已明確聲明魚塭不再重新發包,為何私下與陳海生簽訂承包合同?其中,時任圍寮村委書記鄧某榮明確表示,作為村委主要負責人,其從未見過、也未知曉七村委與陳海生簽訂的《魚塭承包經營合同書》,絕不同意將本村權屬近100畝的魚塭交由陳海生經營。
2023年8月,時任圍寮村委書記兼主任鄧某榮、村委委員鄧某健及聯南村委副書記陳某琛等人前往大南關魚塭核實情況,發現通往魚塭的道路被加裝大門并上鎖,無法進入現場。眾人報警求助后,被告知該魚塭已有人進場經營。鎮政府相關領導對此回應,該合同為上一屆村委干部簽訂。
2023年9月5日,鄧某榮書記主持召開圍寮村兩委干部會議,參會的多名上屆村委干部均表示,從未聽聞、也未見過七村委與陳海生簽訂的涉案承包合同。2023年12月3日,圍寮村委組織全村各戶代表召開村民大會,專門商議大南關《魚塭承包經營合同書》效力問題,并開展公開表決。全體參會村民代表均不同意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與陳海生的承包合同,收回魚塭土地并重新依規發包。所有參會代表均在意見表上簽名按手印確認(詳見附件)。
2025年10月,與七村委大南關魚塭相鄰的霞埔村委“大南關耳”魚塭,面積43畝,通過政府項目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發包,最終由陳海生競得承包經營權,每年總年租金為人民幣66500元,每畝每年租金1546元,合同期限為5年11月22天。同一片水域、同一承包人,通過政府公開招投標的發包價格為每畝每年1546元;而涉案私下暗箱操作簽訂的合同,租金僅為每畝每年380元,每畝每年租金差額高達1166元,按此差額計算,七個村委會村民每年損失租金約120萬元,20年損失租金高達2400多萬元,,差距懸殊,明顯存在利益貓膩,集體資產被不合理侵占、村民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
綜上所述,上列被舉報人代表七村委與陳海生簽訂的《魚塭承包經營合同書》違法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維護法律尊嚴,守護村集體及全體村民合法財產權益,海豐縣聯安鎮圍寮村全體村民懇請縣各級相關部門領導高度重視本案,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凈化本地營商環境,維護基層社會長治久安,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我們靜待本次事件的公正處理結果。
舉報人:海豐縣聯安鎮圍寮村委村民
聯系人:
聯系電話: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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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2023年12月3日,圍寮村委全體村民代表均不同意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與陳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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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2023年12月3日,圍寮村委全體村民代表均不同意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與陳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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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2023年12月3日,圍寮村委全體村民代表均不同意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與陳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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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2023年12月3日,圍寮村委全體村民代表均不同意與陳海生簽訂魚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與陳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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