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與賣家約定購買茅臺飛天白酒,但商家交付的卻是普通二鍋頭,賣家訴到法院后法官強行判令買家應按茅臺飛天總價的90%向賣家支付貨款。如此枉法裁判,還有天理嗎?還有王法嗎?”
近日,福建華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針對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陳石、汪林輝、劉亞帆三名法官涉嫌的枉法裁判問題,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謝開紅院進行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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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舉報稱,陳石、汪林輝、劉亞帆三名法官在辦理廈門松霖公司與華宇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在明知“金凱”比“松霖”品牌的單價要低得多、松霖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向華宇公司供應“松霖”,而是供應“金凱”的情況下,居然判令華宇公司應按“松霖”品牌的價格,打九折向松霖公司支付貨款。
舉報材料表明,廈門市海滄區馬鑾灣片區2019HP03地塊系建發文瀾和著二期商品房項目,開發商為廈門建發集團下屬企業廈門兆蕓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兆蕓隆公司”),商品房精裝修施工總承包方為福建華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下稱“華宇廈門分公司”),廈門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霖公司”系華宇廈門分公司的供應商,為精裝修工程提供木飾面(即各種定制柜體、裝飾板、木門、玻璃門等家具)供貨及安裝。
2021年12月30日,松霖公司與華宇廈門分公司簽訂《木飾面材料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第1.3條約定:木飾面集采合同總價款1905.745萬元。第2.4條約定:松霖公司必須保證貨物品牌為“松霖”品牌,且為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名稱)原廠生產的全新貨物。但合同簽訂后,松霖公司向華宇廈門分公司供應的貨物,卻不是“松霖”,而是“金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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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結束后,華宇廈門分公司與松霖公司就款項支付問題產生糾紛。2023年5月,松霖公司將華宇廈門分公司、福建華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宇集團”)起訴至法院,請求華宇公司支付款項5661302.8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利息。該案經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一審【(2023)閩0205民初2800號】、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24)閩02民終894號】,均認為兆蕓隆公司尚未給華宇廈門分公司辦理結算,項目售后還有待處理,最終以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為由,駁回了松霖公司的訴求。松霖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福建高院作出(2024)閩民申557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松霖公司的再審申請。
2025年2月,松霖公司再次將華宇廈門分公司、華宇集團起訴至海滄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華宇公司按“松霖”品牌價格向其支付貨款及安裝費用。華宇廈門分公司也同時提起訴訟,要求松霖公司承擔違約等責任,海滄法院將兩案并案審理。
華宇集團認為:首先,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既不是“松霖”品牌,也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原廠生產,已構成根本違約。
案涉《采購合同》明確約定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必須是松霖品牌,且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原廠生產的全新貨物。而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非“松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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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判決已認定松霖公司在涉案木飾面產品供應中實際存在使用松霖以外品牌的情形。
此前的生效判決查明并認定:“宏業公司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載明室內防火木門樣品生產廠家為齊嘉公司、樣品附圖上標識有金凱商標。在案證據還顯示,涉案工程監理公司東區公司在涉案工程送貨現場的室內門為金凱品牌。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主張涉案工程防火木門由金凱品牌木面和齊嘉品牌門芯組合而成,兆蕓隆公司確認松霖公司因不具備生產資質未提供涉案工程室內防火門,涉案工程現場的室內防火門門芯由案外人齊嘉公司生產。一審法院在現場勘驗中查看了存放于地下儲藏間、物流至涉案工程、與涉案工程已安裝室內門規格、顏色、紋路高度一致的金凱品牌木門,涉案工程實地有室內防火門上有齊嘉公司的銘牌標記或二維碼標簽加貼。故在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鏈條,松霖公司涉案木飾面實際存在使用松霖以外的品牌的情形,屬于客觀存在的事實。”
(二)司法鑒定意見已認定松霖公司供應的戶內衛生間防火門和戶內木質門均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原廠生產。
根據華宇廈門分公司申請,法院依法委托中聯路海(廈門)試驗檢測有限公司對案涉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本工程戶內衛生間防火門生產單位為齊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戶內木質門生產單位為浙江金凱門業有限責任公司,戶內衛生間防火門和戶內木質門均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原廠生產。”
(三)《公證書》和《03松霖木飾面群》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也能證明案涉木飾面的測量、供貨和安裝事宜實際是由浙江金凱門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金凱公司”)完成。
《公證書》和《03松霖木飾面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2年4月7日12時31分,華宇廈門分公司項目執行經理湯龍泉創建了“03松霖木飾面群”,并發布消息稱“材料,現場安裝,工作面,需要協調的請在本群內溝通”,并讓松霖公司將案涉項目相應的管理人員拉進群聊。同日13時26分,松霖公司項目經理吳經編就將金凱公司工作人員姜剛峰拉進群聊。松霖公司吳經編還@姜剛峰稱“姜總,測量面有問題的也反饋在這邊”。此后金凱公司姜剛峰一直活躍在群里,對接木飾面測量、供貨和安裝事宜。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案涉《采購合同》項下貨物實際是由金凱公司供應并安裝的。
其次,松霖公司供應的非“松霖”品牌,華宇廈門分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根據案涉《采購合同》第8.6條約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松霖公司在《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供應了非“松霖”品牌、非“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原廠生產”的貨物,已嚴重違反案涉《采購合同》第2.4條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且松霖公司還存在諸多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違約行為,原約定的合同單價已不符合客觀實際,需對松霖公司實際供應的貨物進行價格核定,方可確認案涉木飾面項目的實際造價,且相關造價應由松霖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根據案涉《采購合同》第8.6條約定,對于不符合合同質量要求的貨物貨款,華宇廈門分公司亦有權拒絕支付,并要求松霖公司支付貨物價格10%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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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華宇廈門分公司被迫向兆蕓隆公司交付案涉木飾面工程,并不意味華宇廈門分公司認可松霖公司供貨的產品品牌和質量。
華宇廈門分公司原考察選定的木飾面供應商為歐派公司,歐派公司就案涉木飾面項目報價僅為1500萬元,且該金額系歐派的首次報價,尚有還價空間。但因業主兆蕓隆公司強制指定松霖公司作為木飾面項目分項承包人,華宇廈門分公司別無選擇,《采購合同》約定的1905.745萬元合同總價遠遠高于歐派公司1500萬元的報價。
鑒于松霖公司是一家上市企業【2019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碼:603992】,擁有自主品牌、自有工廠,華宇集團本考慮如果松霖公司能夠提供更高標準質量的貨物,為了案涉木飾面工程的質量,可以支付更高的價格。但未曾想到,松霖公司從一開始就弄虛作假,使用非松霖品牌的貨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依據《采購合同》第8.6條約定,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松霖公司須承擔退貨責任。若進行退貨整改,松霖公司應先將已安裝的木飾面拆除,再重新下單生產,還要重新進行安裝,這將產生更高的人工、貨物成本和工期延誤的損失。正因如此,松霖公司篤定,華宇廈門分公司迫于工期、項目整體交付的壓力,只能接受松霖公司供應的任何貨物,故松霖公司始終拒不退貨。客觀上,華宇廈門分公司為防止損失擴大,確實被迫向兆蕓隆公司交付了案涉木飾面工程,但這并不意味著華宇廈門分公司認可松霖公司供貨的產品品牌和質量。根據誠信原則,松霖公司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
綜上所述,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既不是“松霖”品牌,也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原廠生產,松霖公司存在諸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違約行為,案涉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華宇廈門分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貨款。松霖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海滄法院依法駁回。
關于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所稱的“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既不是‘松霖’品牌,也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原廠生產的全新貨物”的問題。海滄法院以陳石為審判長,以汪林輝、劉亞帆為審判員的合議庭認為:
首先,雖然案涉《采購合同》第2.4條約定:“松霖公司必須保證貨物品牌為松霖(品牌名稱),為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工廠名稱)原廠生產的全新貨物”,但案涉木飾面產品均并未明確標注品牌(防火門門芯除外),且開發商也未要求標注品牌,松霖公司作為與建發地產集團建立集采業務的木飾面產品供應商,實際上對案涉產品的供貨安裝及整改維修負責,也依據合同約定以己方名義承擔合同維保責任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其次,“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原廠生產的全新貨物”在合同中未進行明確約定具體所指,華宇廈門分公司稱應當是成品運至安裝現場,但木飾面產品作為產品類別,并非意味著松霖公司從原材料的采購到生產材料的合成到半成品的加工至成品的完成都需要在工廠完成,松霖公司根據供貨的尺寸規格進行裁板、開孔、封邊后再去現場組裝的做法與合同約定的原廠生產并不沖突。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以松霖公司未提供相關木飾面產品的合格證、性能檢驗報告、產品進場驗收及安裝施工記錄等為由主張貨物不是“松霖”品牌,也不是長泰松霖智能家居原廠生產,但上已述及,案涉木飾面產品均已實際安裝并交付給業主,且松霖公司對供貨安裝等以己方名義承擔維保責任。在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松霖公司交付產品非由松霖公司生產情況下,以約定不明的合同條款進行抗辯,沒有事實依據,該院不予采納。
再次,從在案證據及前案查明事實看,早在2022年4月29日,案涉工程監理公司就曾因木飾面產品品牌不一致事宜向華宇公司發送工作聯系單,其中聯系單后附送貨現場的照片及送貨單顯示的為木門及門套等相關產品。(2023)閩0205民初2800號案件中兆蕓隆公司確認松霖公司因不具備生產資質未提供涉案工程室內防火門,涉案工程現場的室內防火門門芯由案外人齊嘉公司生產。該案審理中現場勘驗時,法官查看了存放于地下儲藏間、物流至涉案工程、與涉案工程已安裝室內門規格、顏色、紋路高度一致的金凱品牌木門,涉案工程實地有室內防火門上有齊嘉公司的銘牌標記或二維碼標簽加貼。生效判決也已查明并認定木飾面實際存在使用松霖以外品牌的情形。2022年4月29日,兆蕓隆公司委托案外人宏業公司就木質隔熱防火門樣品出具的檢驗報告中載“所檢項目檢驗結果符合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要求”,同時顯示樣品構造圖標識有“金凱”商標及“金凱門業”字樣。
松霖公司稱是金凱公司提供板材和安裝服務,由松霖公司在漳州工廠加工成門,但工程聯系單上所載系運送至現場的就是帶有金凱公司產品式樣的門而非板材,松霖公司的該種說法顯然不成立。另外,從“03松霖木飾面群”微信群中各方協商木飾面測量、供貨和安裝事宜內容看,金凱公司姜剛峰一直都在群中,且實操門尺寸、背景墻尺寸測量下單等情況。
綜上,在案證據顯示,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主張的非松霖品牌木飾面產品的使用均指向戶內木質門、防火門非門芯部位及背景裝飾板,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他案涉木飾面產品系非松霖品牌。
關于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所稱的“松霖公司存在諸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案涉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問題。海滄法院合議庭認為:松霖公司未按約定全部使用松霖品牌貨物,擅自使用金凱公司提供的木質門(且將貼膜厚度變更為0.16mm)、防火門(門芯除外)及背景墻裝飾板,明顯違反合同質量條款的約定。華宇集團、華宇廈門分公司所稱的其他質量問題均與查明事實不符,該院不予確認。
華宇廈門分公司辯稱系被迫向兆蕓隆公司交付案涉木飾面成果,并不認可松霖公司所供貨物的質量。但前已述及,除木質門、防火門(門芯除外)、墻面裝飾板產品未使用松霖品牌外,松霖公司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質量條款的情形。華宇廈門分公司雖稱對質量不認可,但交付后從未要求松霖公司對品牌不一致的產品進行拆換,而實際上案涉木飾面產品交付至今已超過兆蕓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該類項目的約定質保期,也已不具備拆換的實操性。華宇廈門分公司主張質保期尚未起算,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華宇廈門分公司主張松霖公司支付相當于約定合同總價20%的懲罰性違約金的問題。海滄法院合議庭認為:針對松霖公司所供木質門、防火門(門芯除外)及背景墻裝飾板與品牌不符、松霖公司未與華宇廈門分公司確認戶內門的PVC貼膜厚度的違約行為,華宇廈門分公司未舉證證明實際供貨的其他品牌的門類及裝飾板產品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或存在其他具體的質量缺陷。在華宇廈門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松霖公司存在前述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失是多少的情況,該院參照合同第8.6條“因乙方所供應的貨物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質量技術標準,甲方同意利用的,應按質論價”,并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過程程度等確定對松霖公司供貨的品牌不符部分的產品扣減一定比例價款作為該項華宇廈門分公司訴求松霖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金額,酌定扣減比例為10%。
最終,海滄法院以陳石為審判長,以汪林輝、劉亞帆為審判員的合議庭,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2025)閩0205民初18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支付松霖公司訴訟請求,即華宇公司支付貨款5846767.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同時,判令松霖公司應向華宇廈門分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355000元、貨物質量違約金55911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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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的一審判決邏輯極其混亂,判決結果是等于讓松霖公司在僅舍棄10%貨款的情況下,來換取華宇廈門分公司以較高單價的“松霖”品牌標準,為較低單價的“金凱”貨物埋單。這何來的公平正義可言?陳石、汪林輝、劉亞帆三名法官簡直就是在踐踏誠信和法治!
華宇廈門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將案件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華宇公司稱,其與松霖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了松霖公司供貨時要提交發貨單、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物流到貨簽收單等材料。但時至今日,松霖公司仍然給不出貨物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等資料,且華宇公司收到的木門品類貨物所有送貨單,全都顯示浙江“金凱”品牌。結合松霖公司不愿意提供發貨單、合格證書、出廠檢測報告等材料的情形,華宇公司完全有理由斷定松霖公司供應的全部品類貨物,均為非松霖品牌。
華宇公司認為,其與松霖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在松霖公司供應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按質論價”,也就是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來支付貨款。所以松霖公司應提供完整材料來證明其所供應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而讓華宇公司按實際價值付款,而非武斷地強行判令華宇公司按“松霖”品牌產品價格標準計價。因此,海滄法院一審合議庭的判決罔顧事實,顯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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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華宇公司的上訴,廈門中院已立案受理,并決定于2026年6月2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華宇集團指出,鑒于陳石、汪林輝、劉亞帆三名法官不顧客觀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懇請謝開紅院長在指令紀檢監察組對該三人依法依紀進行問責懲處的同時,督促廈門中院二審合議庭公正司法,依法糾正一審的枉法裁判,維護法治的嚴肅性和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附:實名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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