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證件齊全是基本常識,但總有車主忙起來忘了換證——駕駛證過期幾個月,偏偏不巧發生了交通事故,傷者索賠十幾萬,保險公司卻以“無證駕駛”為由一分不賠,這到底合理嗎?
最近貴州長順縣法院審理的這起真實案例,直接給所有車主敲響警鐘。
2025年3月,韋某開車與楊某騎的電動車相撞,導致楊某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韋某承擔全部責任。
本來責任清晰,賠償應該順利,可問題就出在韋某的駕駛證上——事故發生時,他的駕駛證已經過期好幾個月,屬于逾期未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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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韋某先行墊付了4000元醫療費,剩下的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保險公司卻堅決不賠。
保險公司的理由很直接:韋某駕駛證過期,屬于“無證駕駛”,而且投保提示書上已經用加粗黑體字明確寫明,無證駕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所以拒賠。
一邊是傷者等著賠償,一邊是保險拒不賠付,無奈之下,楊某將韋某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賠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交強險必須賠!保險公司賠償16.79萬
庭審中,爭議焦點只有一個:駕駛證過期,到底算不算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不能以此拒賠?
法院最終給出了明確答案: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不等于法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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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確解釋,韋某的駕駛證只是逾期數月,未滿一年,并沒有被交管部門依法注銷、取消駕駛資格,公安機關也沒有認定他屬于無證駕駛,而且駕照過期這件事,和本次事故發生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更重要的是,交強險的賠付是法定義務,優先于保險合同約定。
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拿到賠償,不管駕駛員有沒有過錯,保險公司都要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受害人。
至于保險公司賠付后,能不能向有過錯的韋某追償,那是他們雙方的內部事情,不能拿來當拒賠受害人的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共計16.79萬元,同時直接返還韋某之前墊付的4000元。
很多人都混淆了“駕駛證過期”和“無證駕駛”,看完法條就一目了然:
1.什么是真正的無證駕駛?
法律上的無證駕駛,主要指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駕駛證被暫扣這幾種情形。單純的駕駛證過期未換證,只要沒有被注銷,就不屬于法定無證駕駛。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駕駛證過期1年內,都可以正常換證,交管部門不會注銷駕駛資格,這期間駕車,不屬于無證駕駛。
2.交強險為什么必須賠?法律有明確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交強險的核心是保障受害人,具有法定性、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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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等情形,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說:哪怕駕駛員有過錯,針對人身損害(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交強險也必須先賠,保險公司不能以合同約定對抗法律強制規定,更不能拒賠傷者。
3.保險公司賠付后,有權向過錯司機追償
這里也要提醒車主,交強險先賠傷者,不代表過錯司機不用擔責。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完畢后,有權向存在過錯的駕駛員(比如駕照過期、酒駕、無證駕駛等)追償,最終這筆錢,還是要由過錯司機自己承擔。
這起案件雖然明確了“駕照過期≠無證駕駛,交強險要賠”,但絕不等于鼓勵大家逾期不換證!
最后再劃重點:駕駛證過期1年內,不屬于無證駕駛,交強險需賠付人身損失;但證件到期,務必及時換,安全駕駛、證件齊全,才是對自己和他人最大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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