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31歲的單身男子,跟女網友聊了三個月,見面后對方主動親熱、主動做了口部親密行為,兩人還一起去藥店買安全套。結果完事之后,女方反手報警說被強奸。
男方母親湊了30萬給女方求諒解,女方收了錢之后反復改口——先是說“自愿的”,后來又改回“不是自愿的”。最后,法院還是判了強奸罪。
有網友感嘆:古人說色字頭上一把刀,真是一點沒錯。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咱們從頭說起。
一、三次親密舉動之后,她報了警
河北承德,男子王明(化名),31歲,單身挺長時間了。平時圈子窄遇不到合適的,就想著去網上碰碰運氣。
去年10月,還真讓他碰到一個同樣單身的女生小麗(化名)。倆人聊得那叫一個投機,興趣愛好都一樣,三觀也合得來,簡直像碰到靈魂伴侶了。
聊了三個月,倆人約好線下奔現。王明特意提前洗了車,收拾得立立整整去接人。
見面后一點不尷尬,坐在車里嘮著嘮著氣氛就上來了,順其自然就抱著親到了一塊。期間,小麗主動給王明進行了口部親密行為。
之后倆人下車溜達,還順路一起去附近藥店買了安全套。
王明提議說自己已經訂了一個酒店,讓小麗跟自己去。但小麗說第一次見面,不太想去那種地方。倆人也沒爭執,轉身又回了車上。
回到車里,王明以為沒戲了。但沒想到,小麗又主動起來,再次給王明進行了口部親密行為。后面順理成章,倆人就在車里發生了關系。
但萬萬沒想到,剛完事的小麗臉“唰”一下就變了,一口咬定是王明暴力逼她的,轉頭就拿手機報了警!
王明整個人都傻了。這不是你情我愿的事嗎?怎么就成暴力脅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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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了30萬后反復改口,5次跑派出所說“自愿”
事情壞就壞在幾點上:王明確實提過要去酒店被女生拒絕;小麗身上確實有傷痕(過程中留下的);再加上倆人確實發生了關系。
王明因涉嫌強奸罪被刑拘,這一拘就是11個月。
這11個月里,王明一直咬死了是雙方自愿的,說什么都不肯認罪。
他媽媽在家急得不行,東拼西湊湊了30萬塊錢給小麗,就想讓她簽個諒解書,讓兒子少受點罪。
小麗看到30萬到賬,爽快改口了。前前后后跑了5次派出所找警察,說自己是自愿的,之前報警就是氣王明沒戴安全套覺得不衛生!
就當所有人都以為這事終于要翻篇了,更絕的操作來了——
錢到小麗口袋后,她又把之前說的話全收回去了,改口說自己不是自愿的,說之前說“自愿”是自己搞錯了,把簽諒解的事和自愿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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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了:強奸罪成立,3年緩刑4年
最后法院怎么判的?
考慮到王明家賠了錢、又是初犯,判了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
也就是說,王明雖然不用立刻進監獄,但強奸罪的罪名是板上釘釘了。這意味著他背上了犯罪記錄,對工作、生活都會產生長期影響。
很多人覺得王明太冤了:女方主動親熱、主動做口部親密行為、一起去買安全套,這怎么能算強奸?
這里咱們得把法律講清楚。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的核心是什么?不是看之前有沒有親熱,不是看有沒有一起買安全套,也不是看有沒有曖昧聊天記錄——核心就一條: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也就是說,哪怕女生前面主動親了、主動抱了、甚至主動做了其他親密行為,只要在發生性關系的那一刻,她內心是不愿意的、或者被強迫的,那就可能構成強奸。
本案中,法院認定強奸罪的關鍵證據可能包括:
第一,小麗身上有傷痕。 這說明在發生關系過程中存在肢體沖突,不是“平平靜靜”的自愿行為。
第二,王明承認提過去酒店被拒絕。 這說明女方之前已經表達過“不想繼續”的意愿。
第三,女方事后立即報警。 雖然她后來反復改口,但第一次報警時的陳述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認為可信度更高。
至于女方后來收了30萬又反復改口,這反而讓她的證言變得不可信。法院沒有因為她改口就說“那無罪”,而是綜合全案證據,仍然認定強奸成立。
而判緩刑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到賠償了損失、取得了部分諒解、初犯等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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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個案子,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說實話,這個案子看得人五味雜陳。
從法律角度講,法院的判決是有依據的。只要發生關系過程中存在違背女方意志的情形,哪怕前面再曖昧,也可能構成強奸。
但從人情角度講,很多人覺得王明是被“套路”了——女方主動發起親密行為、主動買套、主動第二次口部親密,完事就翻臉報警,收了錢反復改口。這種行為,確實讓人后背發涼。
這個案子給所有男同胞敲了警鐘:
第一,別把女生的曖昧、親吻甚至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自動等同于“全盤同意”。 在最后一步之前,一定要得到對方明確、肯定的同意。
第二,遇到類似情況,千萬別私了給錢。 王明家給了30萬,最后還是被判了強奸罪。給錢不一定能換來無罪,反而可能人財兩空。
第三,網戀奔現水太深。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這個案子,王明被判強奸罪冤不冤?如果男女雙方在親密過程中產生了“分歧”,法律該怎么判斷才公平?
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來源:綜合河北承德當地法院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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