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發布通知,開通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住房購房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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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關于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住房購房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鄭公積金〔2026〕11號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繳存職工購買存量住房,經研究決定,開通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住房購房款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圍
擬在鄭州市(市內八區)購買存量住房的鄭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條件時,可于《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備案后,提取買受人及其配偶、共有權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款,提取資金轉入《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載明的監管賬戶。
二、辦理流程
(一)買賣雙方簽訂《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買方先行支付自籌部分購房款。
(二)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包括買受人、配偶及共有產權人)持身份證、《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信息備案摘要》及《鄭州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存款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三)全部交易資金轉入監管賬戶后,買賣雙方及時辦理存量住房交易登記手續。
三、辦理地點
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職工,可前往鄭州市區內各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辦事大廳,以線下方式辦理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住房購房款業務。
四、有關要求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全款購房的,合計提取金額應不超過扣除個人自籌資金后剩余的購房款金額;貸款購房的,合計提取金額應不超過扣除個人自籌資金后剩余的首付款金額。
(二)交易資金轉入監管賬戶后,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委托鄭州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保證機構”)及時跟進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入賬情況、實時查詢到賬進度。
(三)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監管賬戶后,買賣雙方應于30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未按時辦結過戶手續的,交易保證機構應按原劃轉渠道退回買方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回資金重新計入提取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四)符合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住房購房款業務辦理條件的相關提取人,應于交易房屋過戶前,同時到場一次辦結提取業務。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暫定為1年,各區、縣(市)管理部可結合當地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實際,報上級部門備案后參照本通知開展相關業務。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來源: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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