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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這個案例,講一個很多企業和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職工已經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沒辦退休手續,企業繼續給他交工傷保險,萬一出了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基金賠不賠?
案例中人社局的回答是:不賠,企業自己承擔。法院的回答是:必須賠。為什么?
廣西資源縣某竹業廠是一家個體工商戶,2020年注冊成立,經營竹制品加工銷售。
蔣某珍于1967年10月出生,2022年,她進入這家竹業廠工作。廠里從2022年6月起,為她繳納了工傷保險,一直交到2023年3月。
2023年1月8日晚,蔣某珍在廠里上班時,搬運竹簾從高處摔落,造成重度顱腦損傷、多處骨折,經搶救無效于1月14日死亡。
2023年3月,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蔣某珍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亡。
工傷認定了,下一步就該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竹業廠于2023年7月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亡賠付申請。
但人社局給出的答復讓竹業廠大吃一驚:蔣某珍于2022年10月已達法定退休年齡(55周歲),竹業廠未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也未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員手續,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根據人社部相關規定,蔣某珍的工亡賠付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應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人社局的意思很明確:超齡了,基金不賠,企業自己賠。
竹業廠不服:我每個月按時交工傷保險,交的時候你不說超齡不能交,現在出了事故你告訴我不能賠,這合理嗎?
于是,竹業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的答復意見,責令其重新處理。
資源縣法院經審理,于2024年7月作出判決:撤銷人社局的答復意見,責令重新作出處理。各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是否應當支付相應待遇?
答案是應當支付。
工傷保險制度并不排斥超齡勞動者參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職工的法定權利,該條款并未排除超齡人員。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超齡人員,如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社保部門收取了保費,就應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竹業廠為蔣某珍繳納了工傷保險,社保部門接受了繳費,并出具了繳費證明。蔣某珍發生事故時,正處于工傷保險期間,且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亡。根據保險制度的基本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用人單位交了保費,工傷保險基金就應承擔賠付責任。收了錢不賠,不符合保險的基本邏輯。
信賴利益也應當保護。竹業廠每月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基于對工傷保險制度以及社保經辦機構的信賴,既然你收了我的錢,說明參保有效;參保有效,出了事就該賠。如果社保部門收了錢,出事時又說不賠,等于讓用人單位承擔了雙重不利益:既白白繳納了保費,又要自行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不但有違公平原則,也損害了企業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信任。
這個案例對于用工企業,尤其是雇傭超齡勞動者的企業,有重要啟示:
第一,工傷保險是有效分散用工風險的法定制度。企業應當依法為所有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包括超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保部門既然接受了繳費,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基金就應依法賠付。
第二,如果社保部門拒絕從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企業有權利尋求救濟。這個案例的判決結果表明,面對類似的答復意見,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的企業也遇到了類似的工傷待遇爭議,或者你對超齡用工關系的法律風險有疑問,可以把材料發給我,我幫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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