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人員被確認舊傷復發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司法實踐中,工傷人員舊傷復發可享受的具體待遇包括三類:一是工傷醫療待遇,即治療舊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交通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三是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即工傷人員因舊傷復發需要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必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才能享受上述待遇。
二、如何認定工傷舊傷復發
工傷舊傷復發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認定,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傷病與原工傷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會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對工傷人員的傷病情況進行鑒定,重點審查傷病的部位、性質、程度與原工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專家認為傷病是原工傷的自然延續和發展,就會認定為工傷舊傷復發,并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如果認為傷病是新的事故傷害、自身疾病或自然老化導致的,與原工傷無關,則不會認定為舊傷復發。
三、工傷舊傷復發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這意味著,在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應當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人員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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