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原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子女均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后因男方意外去世,其借款未歸還,債權人遂將女方訴至法院,認為其二人通過協議離婚惡意逃債,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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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帥與小美于 2012 年 9 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孕育一子一女。后續雙方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在 2022 年 1 月簽署《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對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分割事宜作出明確約定。協議約定,登記在小帥名下的杭州商鋪歸屬小帥個人所有,登記在二人共同名下的邵陽房產歸小美所有;婚姻存續期間生育的兩名子女均由小美直接撫養,由小帥承擔相應撫養費。
早于二人離婚的 2021 年 1 月及 7 月,小帥以償還房貸、商鋪經營周轉為由,分兩次向同事顧某借款,累計借款金額 45 萬元,雙方分別約定本息清償時間為 2025 年 5 月、2026 年 7 月。2023 年 10 月,小帥突發意外離世,因涉案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屆滿,該筆借款未能按期結清。
2024 年 7 月,顧某為實現自身債權,以小美、雙方子女及小帥父母為共同被告,向杭州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由上述繼承人及財產相關主體清償涉案借款本息。法院審理后認定,案涉借款金額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費范疇,且顧某未能舉證證明該筆款項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據此判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駁回顧某要求小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2025 年 2 月,顧某另行向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單獨以小美為被告主張權利。顧某認為,小帥借款初衷為償還房貸及商鋪資金周轉,相關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帥與小美在債務存續期間通過協議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將邵陽共有房產劃歸小美所有,屬于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其合法債權,遂請求法院撤銷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相關約定內容。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明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案涉《離婚協議書》中的房產分割條款是否屬于無償處置財產的行為,以及雙方是否存在通過惡意分割財產逃避債務、妨害顧某債權實現的情形。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綜合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安排、財產分配及債務承擔等多項事宜達成的整體性合意,不能單獨割裂財產分割條款進行片面認定。本案中,小帥長期在杭州就職,擁有穩定收入,兩名子女則長期跟隨小美在邵陽居住、就學。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小美直接撫養、小帥承擔撫養費,并對兩套房產作出拆分處置,將邵陽房產劃歸小美、杭州商鋪歸屬小帥,該分配方式符合保護婦女與未成年子女權益的司法原則,不存在明顯不公平情形,不屬于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
從主觀過錯層面分析,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小帥仍持有杭州商鋪資產,且具備穩定工作與持續收入,擁有足額的債務清償能力。同時,案涉借款經杭州兩級法院審理,已明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此可見,案涉離婚財產分割方案并未造成小帥責任財產非正常減損,也未對顧某債權的正常實現構成實質性阻礙。綜合全案事實,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顧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顧某不服一審裁判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判決已正式生效。
法官說法
實務里常有債務人借助離婚財產分割的形式,把夫妻共同財產絕大部分乃至全部劃歸無負債的配偶或是子女名下,致使負債一方名下財產匱乏、無力清償對外欠款,這是債務規避的典型手段。該類舉動既侵害債權人財產權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還違背誠信準則與公序良俗,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關行為人需要承擔對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但不能一概而論,夫妻在離婚協議里作出的財產劃分約定,不全部具備惡意逃債屬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條文內容,債務人出現放棄債權、舍棄債權擔保、無償劃轉財產權益或是惡意延后到期債權清償時間,進而妨礙債權人正常實現債權的,債權人才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相關處置行為。據此法條,唯有無償處置財產且損害債權落地的情形,才構成可撤銷的逃債行為。
離婚協議書具備特殊人身依附屬性,不能僅憑財產分配沒有對半均分就直接定性為無償轉讓財產。法院在甄別財產分割條款性質時,需要統籌全案細節,結合整套協議的整體財產分配方案、夫妻債務分攤方式、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承擔、婚姻存續期間過錯責任等多項人身及財產約定綜合研判。
針對財產分割內容是否妨害債權實現的判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發布的打擊逃廢債第四號典型案例,明確了多項裁判參考要素,涵蓋離婚辦理時點、財產分配比例是否嚴重失衡、被執行人名下有無可供執行資產等內容。放到本案當中,案涉債務約定的還款日和二人離婚日期間隔較長,辦理離婚手續時小帥自身具備充足的償債條件,綜合各項事實能夠確定,小帥、小美在離婚時訂立的財產歸屬約定沒有造成債務人責任財產不合理縮水,并未阻礙顧某債權的實現,法院據此駁回原告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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