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中旬,在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廟子鎮廟子大道西段未成年人張某伊駕駛“九號”牌兩輪電動車載2人逆向行駛,與正常行駛的李某偉駕駛的“森地”牌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某伊膝蓋輕微擦傷、李某偉多處受傷且傷情較重。
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偉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賠償項目爭議較大,多次私下協商無果,遂共同向廟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高效調解
鎮調委會迅速指派資深調解員承辦此案,第一時間調取事故認定書、就醫單據、車輛受損照片等證據材料,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定,依法厘清法律責任:
逆向行駛是交通違法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安全隱患,因未成年子女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張某伊的監護人張某軍,須對李某偉的合理損失履行賠付義務。
調解初期,李某偉表示自己傷后臥床休養、無法務工,要求足額賠付全部經濟損失;而監護人張某軍起初對部分賠償項目提出異議,不愿全額承擔,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對僵局,調解員采取“法理+情理”分步調解模式:
一方面以案釋法,逐條講解交通違法責任劃分、未成年人監護賠償相關法條,結合同類交通事故案例,明確監護人法定賠付義務;另一方面精準核算,逐項核驗李某偉提供的醫療票據、誤工憑證及其他佐證材料,剔除不合理費用,細化賠償明細;同時引導李某偉換位思考,適當體諒對方家庭實際困難,為調解凝聚共識。
調解結果
經過兩輪耐心溝通與普法勸導,雙方對立情緒逐步消解,本著自愿平等、互諒互讓的原則,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伊監護人張某軍一次性賠付李某偉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全部損失共計 12000元。款項當場足額給付,雙方明確就本次交通事故再無任何經濟糾葛,互不另行追責,糾紛圓滿化解。(馮燕芝)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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