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因公司未簽合同、未買社保申請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未獲支持。委托劉雙律師起訴后,法院認定公司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7315.5元、工資3334元、二倍工資差額43500.6元。
羅先生在成都市XX公司工作,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他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11月11日,羅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等款項。仲裁結果是雙方勞動關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羅先生二倍工資差額43973元、10月工資3047元,駁回其他請求。
羅先生不服仲裁裁決,委托了四川國柱律師事務所的劉雙律師,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劉雙律師接手案件后,仔細研究證據,分析爭議焦點。在入職時間問題上,公司認為羅先生2018年4月入職,而羅先生認為是2018年8月。劉雙律師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羅先生在此期間未為公司提供勞動、公司也未對其管理并發放報酬的事實,幫助法院認定羅先生入職時間為2018年8月8日。
在工資標準方面,雙方存在爭議。羅先生主張月工資4500元,公司認為是2800元。劉雙律師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工資發放記錄,應承擔不利后果。最終,法院采信了羅先生的主張。
對于經濟補償金,雙方對離職原因說法不一且均無證據。劉雙律師根據法律規定,讓公司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法院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經計算,羅先生的經濟補償金為7315.5元。
在二倍工資問題上,劉雙律師提醒法院注意仲裁時效。法院認定羅先生2018年11月11日之前的二倍工資差額部分已超仲裁時效,公司應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43500.6元。另外,因羅先生未能充分舉證加班事實,法院未支持其加班工資的請求。
在法律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部分屬于“懲罰性賠償金”,仲裁時效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最終,法院判決羅先生與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羅先生工資3334元、經濟補償金7315.5元、二倍工資差額43500.6元。
收尾:判決書下來后,羅先生將相關證據材料和判決書一起放進了文件袋。這場勞動爭議,在劉雙律師的幫助下,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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