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篡改同學志愿構成侵權,父母監護教育失職應擔責……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張某等與李某、某學校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張某、李某(均系化名)原為海南某學校同班同學。當地中招系統以考生準考證號為登錄賬號,某學校統一修改本校考生初始密碼后,由各班班主任通過微信將學生賬號、密碼單獨發送至學生家長。張某完成志愿填報后,再次登錄系統時,發現個人志愿信息遭他人篡改。
隨后,張某與父母向教育局了解到,有人登錄張某賬號修改志愿。張某報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傳喚李某接受詢問。李某稱,因對張某辱罵自己懷恨在心,看到張某準考證后登錄張某系統,篡改志愿。
當地公安機關向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因李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執行。事發后,張某填報補錄志愿,被海南某學校錄取,就讀至今。
張某和父母向法院請求判令:1.李某和父母賠償學費、住宿費、課本教輔費、膳食費、開水費等合計96096元;2.李某和父母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3.李某和父母登報一周賠禮道歉;4.某學校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5.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審理法院認為,李某未經允許擅自登錄張某中招系統并修改張某所填報的志愿信息,導致張某與報考的志愿公立高中失之交臂,已侵害張某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李某篡改志愿時未滿16周歲,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可以先從李某本人名下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支付。某學校并未在一定范圍內的公開場合將學生的身份信息、登錄密碼信息向不特定人公布,未造成張某私密信息泄露,無過錯,不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李某篡改張某志愿,張某和父母為此支出高于公辦普通高中應負擔的學費、住宿費,為避免訴累,一并處理高中3年學費、住宿費。綜合考慮海南某學校情況,并結合公辦普通高中亦應繳納的學費、住宿費數額,酌定李某的父母賠償學費、住宿費損失38000元。案涉事件確實給張某和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酌情支持5000元。
綜上,法院認為,李某和父母應賠償張某和父母各項損失43000元,張某和父母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鑒于本案損害結果的范圍所及為案件當事人,法院同時判決李某和父母以書面形式向張某和父母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查,逾期不履行,法院將選擇一家在海南省發行的報刊公布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李某和父母負擔。
以案釋法
中考志愿關系到學生的升學軌跡和未來發展。篡改志愿的行為不僅破壞招生秩序,更損害他人通過公平競爭獲得教育機會的權利。初中生實施篡改他人中考志愿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受教育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本案判決結果明確侵權人必須依法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對今后處理類似糾紛具有參考價值,也為受害者依法維權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時,案例反映出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識淡薄、對網絡賬號安全缺乏重視,警示學校和家長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道德、信息保護和守法的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處理同學交往關系,避免因一時沖動釀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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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法制日報
編輯 | 李宇凌
審核 | 黃昌木 張鎮業 陳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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