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藥不是“藥”!錯把彈藥當“藥引”,藏匿子彈被判刑。近日,桐梓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起非法持有彈藥案,被告人趙某某因犯非法持有彈藥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回顧
2017年的一天,從事廢舊物品收購的趙某某在桐梓縣某鎮高速公路下道口附近收購廢舊物品后,回到家中清理分類時竟發現里面夾裹著一些子彈。趙某某認為持槍是違法行為,但是持有子彈不算什么大事,想著子彈中的彈藥還可用作中藥“藥引”,于是將該批子彈藏在家中,并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和上交。2025年10月,鄰居家的小朋友到趙某某家與其兒子玩耍時,在床下發現一個文具布袋,打開之后竟發現大量子彈。隨后,小朋友們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趙某某追悔莫及。
公安機關偵查認定,趙某某擅自藏匿疑似子彈49發,經司法鑒定,上述查獲的疑似子彈均系軍用子彈。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后,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遂作出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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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均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發生暴露出部分人對持有彈藥行為違法性認識不足,連小朋友都知道發現子彈后第一時間報警,但生活中,總有些人寧愿相信所謂的“民間偏方”,而不相信法律,最終也必將為自己的錯誤認識買單。彈藥不是“藥”,更不能用作“藥引”,看病就醫切勿相信此類“民間偏方”。希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槍支管理規定,發現疑似槍支彈藥等物品務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切勿心存僥幸,私自藏匿。
來源:桐梓微檢院供稿:梁 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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