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少年近視問題備受關注的當下,各類視力矯正服務層出不窮,部分商家以“視力可逆轉、能摘掉眼鏡”等宣傳吸引家長付費。近視真的能通過非醫療訓練治愈嗎?若商家欺詐宣傳、虛假承諾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日前審結了一起視力矯正服務欺詐糾紛案,明確一家視力矯正機構構成欺詐,依法判決商家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支付3倍懲罰性賠償。
案情顯示,為孩子近視憂心的賈女士,被某公司的宣傳內容深深吸引。該公司宣稱:“針對不同視功能特點,運用前沿訓練法有針對性地進行訓練,視力問題可防、可控、可逆轉”“不僅能夠提升視力,而且能夠改善綜合的視功能,讓降低度數摘掉眼鏡成為現實”,還列舉“兒童近視550度訓練11次降至400度”等所謂成功案例,極具誤導性。
賈女士的孩子接受矯正服務前,左眼近視125度、右眼視力正常。2022年起,她為孩子報名了該公司的視力矯正服務,累計支付費用2.6萬元,孩子在3年內接受了近300次矯正訓練。“孩子課業壓力大,家長既擔憂視力健康又急于找到改善方法,看到‘可降低度數’的承諾便愿意嘗試。”她說。
但3年矯正訓練的實際效果卻與宣傳截然相反。2025年學校視力檢測顯示,賈女士的孩子左眼近視升至400度,右眼近視100度,經正規醫院復查,結果一致。
賈女士提出,“矯正”期間就已發現孩子度數上升,可該公司仍以“視力下降切勿先配鏡,純物理訓練能保護眼睛”為由勸阻,直至拿到權威檢測結果,商家還辯稱“孩子眼睛處于模糊期,測試不準確”,拒絕承認服務無效。
雙方溝通無果后,賈女士將這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2.6萬元,并以虛假宣傳、欺詐導致孩子視力延誤治療為由,主張3倍賠償金7.8萬元。
該公司辯稱,其曾在微信群中多次通過家長課堂的形式告知賈女士,物理訓練不會改變眼球形狀,不改變屈光度,并未進行虛假宣傳。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支持了賈女士退還全部服務費,并支付3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以并未進行虛假宣傳等為由提起上訴。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解釋,首先,這家公司的虛假宣傳違背科學常識,且未履行科學告知義務。在案證據顯示,該公司在宣傳中使用了“恢復”“降低度數”“提升視力”“摘掉眼鏡”等用語,而在目前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愈。該公司雖稱其提供的服務旨在改善“裸眼視力”,而非改變“屈光度”,但普通消費者無法明確區分“視力效果”與“屈光度數”,公司也沒有明確告知賈女士兩者之間的區別及相關科學依據。
其次,商家的虛假宣傳足以誤導消費者訂立合同,構成欺詐。對于賈女士而言,不論該公司是否向其解釋過治療原理,“降低度數”“提升視力”“摘掉眼鏡”等用語均系被禁止使用的帶有誤導性的表述,足以對賈女士產生誤導,使之對其提供的服務產生錯誤認知,進而與其建立服務合同關系。
而且,該公司提供的服務非但未能實現提升視力的效果,反而貽誤了孩子的規范診療。賈女士的孩子在接受該公司近300次矯正訓練后,近視度數不降反升。該公司在宣傳過程中要求“發現孩子視力下降,切勿先配鏡”“不要盲目配鏡”,亦可能會對近視眼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造成耽誤。綜上,北京三中院依法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當前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需求旺盛,部分機構利用家長焦慮心理,以“治愈近視”“逆轉度數”等虛假宣傳牟利,不僅侵害消費者財產權益,更可能延誤孩子正規視力治療,損害視力健康。
法官表示,任何非醫療視力機構宣稱“視力下降切勿先配鏡,純物理訓練能治愈、逆轉、摘掉眼鏡”的宣傳,均屬于虛假或誤導性宣傳,經營者以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交易,將被認定為欺詐,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官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視力矯正服務需保持理性,切勿關心則亂,應當選擇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與干預,留存宣傳資料、付款憑證、服務記錄等證據,遭遇虛假宣傳時及時維權。同時,視力矯正服務機構應恪守科學底線與誠信原則,嚴禁夸大、虛假宣傳,合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以損害消費者健康為代價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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