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法治報發布的一則真實判例,在負債圈里炸開了鍋。成都兩男子只是借了35萬,最后竟然還了140多萬,利息比本金還貴出好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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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錢到底該不該還?法院的最終判決,給所有放“高利貸”的人當頭一棒。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大家都關心的真實故事。
案情回顧:35萬如何滾成135萬?
事情還要從2016年說起,四川成都的王某、張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范某借了一筆錢,前前后后借了12筆,累計借款本金共計35萬元,并約定了10%的月利率。
2019年2月,范某介紹其朋友袁某某向王某、張某出借47萬元用于結清范某的借款,王某、張某向袁某出具《借條》。到2023年8月,袁某又將該借款債權轉讓給范某,讓王某、張某繼續向范某還款。從本質上看,王某、張某一共只用了本金35萬元,袁某的加入只是為了把借款本金提高,是典型的套路貸行為。
后來,范某拿著《借條》把王某、張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倆繼續還錢。可事實上,根據王某、張某提供的轉賬記錄,他倆已累計向范某、袁某某還款422筆共計140余萬元,達到了借款本金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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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吸血”式的追債,王某、張某終于忍無可忍,當庭提起了反訴:我們不僅不欠你錢,你還得把多收的吐出來!
近期,這起案件在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結。審理期間,法院梳理了雙方提出的證據材料流水后,做出了一個顛覆很多人認知的判決:
出借人范某需在判決生效10日內,退還給借款人王某、張某98萬余元。
你沒看錯,判決結果不是借款人欠錢,而是出借人要“倒賠”將近100萬。范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最終維持了原判。
法律解讀:為什么“欠債還錢”反而要倒賠?
肯定有很多人可能會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明明是你自己同意的利息,為什么現在不認了?就算利息高了,但已經實際支付,頂多剩下的欠款不要了,怎么還要倒賠呢?
我認為,這就是這個案子最核心、最精彩的地方。法律不僅僅保護出借人,同樣也保護被高利貸壓垮的借款人。
首先,法律絕不會保護“暴利”
在以前,民間借貸有個不成文的規矩:“24%受保護,36%是紅線”,意思是沒付的利息按24%封頂,不超過36%的部分只要付了就不追究,但在最新的司法實踐中,利率紅線已經大幅下調。
雖然法院查明雙方當時可能是“口頭約定高息”甚至“沒明確寫利息”,但借款人實際付出的錢,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定保護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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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超過紅線的部分,叫“不當得利”,必須退回
一般法院在計算利息時,都是采用“先息后本”的方式,超過法定上限利息的還款金額用于抵扣本金的原則。比如說,在王某、張某在2017年時,實際還款金額雖然不夠覆蓋10%的月利率及本金,但足以覆蓋法定上限(如36%)的利息及本金,那么,后面所有的還款都都視同是范某的不當得利!
既然多收的利息是“不當”的,那么,把吃進去的吐出來,完全沒問題!
結語
這個判決結果,可以說是大快人心。它傳遞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高利貸、套路貸的時代,已經徹底過去了。
現在的法律,不再是簡單的“看借條來判案”,而是實實在在地算總賬。哪怕你當初簽了“高息協議”,只要你還的錢超過了法定上限,法院就會為你做主,把多給的利息要回來。
如果你是正在被高息借貸甚至套路貸困擾的借款人,請不要自認倒霉。保留好轉賬記錄,這筆“冤枉錢”,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支持下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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