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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常見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多因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引發。很多人誤以為 "劃幾輛車、罵幾句人不算什么",殊不知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4 年 11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被告人余某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心情郁悶,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晚飲酒后,為發泄情緒,在中山市東鳳鎮某小區停車場內,用隨身攜帶的鑰匙將停放在停車場內的 6 輛汽車車身劃傷。經鑒定,被劃傷的 6 輛汽車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 3200 余元。
案發后,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同時,余某積極賠償了 6 名車主的經濟損失,取得了所有車主的書面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為發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余某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系初犯,法院最終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學校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尋釁滋事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情節嚴重之辯:如果損毀公私財物的價值未達到二千元,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可以主張不構成犯罪。
- 主觀故意之辯: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那么可以主張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 刑事和解之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是尋釁滋事案件中重要的從輕處罰情節。
- 自首立功之辯: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風險防范建議
廣大市民應當學會調節自己的情緒,遇到挫折和困難時,通過合法途徑發泄情緒,不要采取損毀他人財物、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酒后容易情緒失控,因此飲酒后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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