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6月7日報道,備受外界關注的“廣東女子欲離婚遭丈夫殺害案”有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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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目前,家屬已接到通知,此案二審將于6月11日開庭審理。
在一審中,被害人的丈夫楊某東被判處死緩。被害人家屬表示,他們希望二審法院判處楊某東死刑。
據此前報道,2024年3月8日,在公司門口,陳某某被丈夫楊某東強行拉上車,“從佛山被帶至東莞”。在車上,因離婚問題,二人發生爭吵和打斗,楊某東用磚頭拍打陳某某的頭部。陳某某下車求救,楊某東先后三次開車撞擊她。之后,楊某東捅刺陳某某的頸部、胸腹部和四肢等處多刀,致陳某某死亡。
案發前,楊某東曾在網上檢索如何殺人,并網購了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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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楊某東的瀏覽器搜索記錄(受訪者提供)圖源:中國新聞周刊
2025年2月,此案一審在東莞中院開庭審理。東莞中院一審認為,楊某東的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處極刑,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楊某東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
據此,2025年7月底,東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一審判決后,被害人家屬向廣東東莞市檢察院申請抗訴,遭東莞市檢察院駁回。東莞市檢察院作出的《不抗訴理由說明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鑒定意見合法、客觀、可靠,依法可作為定案證據;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適當。結合上述三方面事實和情況,一審判決量刑適當,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
一審宣判后,楊某東也提起了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作案前,楊某東患有抑郁癥。案件材料顯示,案發后,經鑒定,楊某東患抑郁癥,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據被害人家屬介紹,一審宣判后,被害人家屬曾申請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廣東省檢察院咨詢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答復稱,在臨床醫學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癥狀(如幻覺、妄想、顯著的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礙。本案中,被鑒定人楊某東診斷為“抑郁發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癥狀,抑郁癥屬于“心境障礙”的范疇,并不滿足精神醫學對“精神病” 的定義標準。因此,未對楊某東重新進行精神鑒定。
另據報道,刑法第18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需要提出的是,抑郁癥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當前司法界的看法仍不一致。
張忠律師是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刑民交叉業務中心總監,此前曾任職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他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經法定程序鑒定為精神分裂癥患者,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也已有共識,但對抑郁癥,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看法不一。有的認為抑郁癥屬于廣義精神疾病,可以作為量刑時從輕的考量,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見,甚至不支持當事人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他自己就曾代理過類似案件,“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抑郁癥屬于精神病,也稱精神障礙。”向靜表示,《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明確了《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與《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兩個診斷標準,抑郁發作歸屬于“心境障礙”的類別。
在此背景下,楊某東是否患有抑郁癥、案發時是否處于發病期、抑郁癥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該案需要確認的一連串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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