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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區物業質量提升攻堅年”
以案釋法
房屋漏水就可以拒交物業費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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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就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
一起這樣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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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某小區建設單位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高層住宅物業費按 1.4 元 / 月?平方米收取。業主涂某、張某入住房屋后,以房屋漏水物業公司未予維修為由,長期拒絕交納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涂某、張某支付欠繳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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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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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公司已依約提供物業服務,涂某、張某作為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涂某、張某提出的房屋漏水問題,原因尚不明確,可能涉及開發商質量保修、第三方侵權等多個責任主體,與物業服務合同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涂某、張某不能以房屋漏水為由拒交物業費。且涂某、張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法院最終判令涂某、張某支付所欠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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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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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服務為由拒交物業費。
房屋漏水≠可以拒交物業費,業主應按不同情形依法維權:
1.如保修期內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漏水,應由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業主可直接要求開發商維修和賠償損失;
2.若公共部位、公共管道漏水,屬于物業服務范圍,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可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3.因樓上業主裝修、使用不當等侵權糾紛導致的漏水,應由侵權業主承擔修復與賠償責任;
4.在維權時要注意固定證據,先協商、再投訴,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途徑向真正的責任方主張權利,切勿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應對,以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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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李如男
2026年第83期之一
總第19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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