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出口農藥,案值1.06億,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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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當事人H公司(化名)在向農業(yè)農村部申請三苯基氫氧化錫原藥專供出口備案號時未獲批,進而無法獲得基于該備案號才可申領的《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以下簡稱《放行通知單》),將面臨在2019年2月原庫存?zhèn)浒傅怯浀狡诤鬅o法出口三苯基氫氧化錫原藥的情況。為此,當事人曾某與當事人王某某決定將三苯基氫氧化錫原藥向海關申報為同一稅則項下的三苯基乙酸錫原藥出口,并在出口時提交三苯基乙酸錫原藥的《放行通知單》予以應對,由當事人藍某某負責具體的申報出口事宜。
經查,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12月5日,當事人H公司品名申報不實出口三苯基氫氧化錫原藥652噸,貨物價值15210060美元,約合106318803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有H公司出口涉案農藥的報關單、提單等報關單證;涉案農藥的倉庫賬冊、財務賬冊;相關證人證言及相關人員的陳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及檢察意見書;H公司向海關主動報明的相關材料等證據為證。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當事人H公司出口三苯基氫氧化錫原藥申報不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的申報不實違規(guī)行為,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
鑒于當事人H公司主動向溫州海關報明有關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八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七項第一目、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H公司減輕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478.43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曾某、王某某、藍某某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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