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的包裝相似的情況到底算不算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權認定標準,明確司法實踐中必須同時審查四項法定要件:一是原告主張保護的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二是該包裝裝潢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三是被告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的構成實質性相似;四是該使用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四項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項不滿足都不能認定侵權成立。
二、包裝相似但商標不同,是否構成侵權
包裝相似但商標不同,仍然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商標和包裝裝潢是兩種不同的商業標識,分別受《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即使被告在商品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只要其包裝裝潢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構成實質性相似,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仍然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混淆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在商品上顯著位置使用了自己的注冊商標,且該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有效區分商品來源,即使包裝裝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三、被指控包裝相似侵權時,有哪些有效的抗辯理由
首先,最直接有效的抗辯理由是原告的包裝裝潢不滿足 "有一定影響" 的條件。被告可以舉證證明原告的商品銷售時間短、銷售區域小、銷售額低、宣傳投入少,在相關公眾中沒有知名度;或者證明原告的包裝裝潢屬于行業通用設計,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其次,被告可以主張雙方包裝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可以通過比對雙方包裝的整體構圖、色彩搭配、主要元素的排列組合、視覺中心等方面,指出兩者存在的實質性差異。
第三,被告可以主張原告的包裝裝潢屬于功能性設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受法律保護。
第四,被告可以主張在先使用抗辯。如果被告在原告的包裝裝潢獲得 "一定影響" 之前,就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并且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那么不構成侵權。
最后,被告還可以主張合法來源抗辯。如果被告是銷售商,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侵權商品,并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那么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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