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北京平谷法院近期審結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案。王某工作中摔傷,與公司簽訂協議獲賠4萬元并承諾“不再要求補償”。后其被認定為工傷九級,法院審理認為協議簽訂時王某對傷情及賠償標準缺乏認知,4萬元賠償顯失公平,故判決撤銷協議,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賠償至36萬余元。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時摔傷,雙方就此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書》,約定某公司給予王某一次性經濟賠償四萬元后,不再對王某的任何要求給予補償。協議簽訂后,某公司支付王某四萬元。
后王某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九級傷殘。王某遂起訴某公司,要求撤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某公司賠償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某公司的協議簽訂于工傷認定與傷殘鑒定前,王某對傷情、傷殘等級及法定賠償標準缺乏認知,雙方約定賠償金額過低,顯失公平。故法院判決撤銷案涉協議,某公司按法定標準支付王某各項費用共計36萬余元,已付款項從中予以抵扣。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工傷私了協議并非一概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情形,賠償金額接近法定標準的,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該依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賠償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應予支持。故,如果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急需醫療費、不懂法律規定等情況逼迫勞動者簽約,或者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導致顯失公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撤銷該協議。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依規賠償,以合法方式化解糾紛。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和解,應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合理確定賠償金額,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避免后續出現糾紛。簽訂協議后,若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的,勞動者有權反悔并主張法定待遇。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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