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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
一段同性戀情中的11萬元“糊涂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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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河南開封的李某(女)與香港的吳某(女)相識并確立同性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吳某轉賬匯款,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
2024年9月至12月,李某分三筆向吳某轉賬共計11萬元:2024年9月23日轉賬1萬元,2024年12月15日凌晨轉賬5萬元,同日下午再次轉賬5萬元。
2025年初,雙方關系破裂。李某認為這三筆款項中,1萬元是吳某買手機的借款,兩筆5萬元中有一筆是“資金暫時保管”,另一筆是“迫于壓力認可的贈與”,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歸還11萬元本金及利息。
然而,吳某的回應截然不同:“你自愿贈與的憑什么要說放在我這?” 根據雙方聊天記錄,李某曾明確表示“第一筆5萬塊錢是自愿贈與”“給你放這兒10萬塊錢,我肯定是不會主動去要回的”。吳某據此認為,所有款項均為李某自愿贈與,無需返還。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兩級法院均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02
難點
沒有借條的戀愛轉賬,是“借”還是“給”?
本案看似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實則涉及戀愛關系中金錢往來的典型法律困境,也是無數分手情侶對簿公堂時的核心爭議:
1. 性質認定難:沒有借條,如何證明“借”的意思?
李某僅憑支付寶轉賬記錄起訴,沒有借條、沒有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的“借”“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借貸合意(雙方同意借錢)和款項交付(錢已到賬)兩個要件。李某只有轉賬記錄(證明款項交付),無法證明雙方有“借”的合意。
2. 贈與抗辯難推翻:對方說“這是你送的”,怎么辦?
吳某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李某明確承認“第一筆5萬塊錢是自愿贈與”“給你放這兒10萬塊錢,我肯定是不會主動去要回的”。在法律上,贈與一旦完成,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李某雖然辯稱“當時是迫于壓力”“只是暫時保管”,但聊天記錄的文字表述極為不利,難以推翻。
3. 戀愛背景干擾判斷:哪些是“愛”的付出,哪些是“債”的義務?
雙方曾為戀人關系,交往期間既有共同消費(李某承擔機票、酒店費用數萬元),也有小額贈與(數百元的日常轉賬)。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戀愛背景、雙方經濟狀況、轉賬金額大小等因素。李某無法將11萬元大額轉賬與日常戀愛花費清晰切割,導致法院傾向于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
4. 同性戀愛關系的特殊性:法律適用有無不同?
李某在二審中提出“在同性情侶糾紛中,還應考慮公序良俗”。但法院并未因此改變裁判邏輯——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戀愛,法律對“借貸合意”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沒有借條、沒有借款約定,即便是異性戀愛,同樣難以獲得支持。
03
策略
吳某(被告)的三大“護城河”
本案吳某雖為被告,但最終全勝。其代理律師構建的防御體系可歸納為三大策略,值得借鑒:
1. 第一步:舉證責任轉移——用“轉賬記錄”卡住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原告僅憑轉賬記錄起訴民間借貸的,被告可以抗辯“這不是借款,是其他債務”。一旦被告提出合理抗辯并提供相應證據,舉證責任就轉回原告——原告必須進一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
本案中,吳某提交了聊天記錄,證明李某曾承認“自愿贈與”。舉證責任因此轉移給李某,而李某無法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或任何約定“借”“還”的聊天記錄,最終敗訴。
操作要點:如果你是被告,收到“前任”起訴要求返還轉賬,應第一時間翻看聊天記錄,尋找對方承認“自愿贈與”“不用還”等字眼。這些文字證據足以將舉證責任推回給對方。
2. 第二步:鎖定“贈與”證據——聊天記錄中的“致命自認”
吳某提交的聊天記錄中包含多句李某的“自認”:
“第一筆5萬塊錢是自愿贈與”
“給你放這兒10萬塊錢,我肯定是不會主動去要回的”
“我沒有自愿贈與……(后又承認第一筆5萬是自愿)”
在法律上,當事人對己方不利事實的承認,稱為“自認”,具有極強的證明力。法院據此認定:李某在戀愛期間主動向吳某轉賬,并明確表示無需返還,符合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
操作要點:戀愛期間的聊天記錄中,一旦說出“送你的”“不用還”“自愿給的”等詞語,極有可能成為法庭上的“鐵證”。建議大額轉賬前,先明確約定款項性質——哪怕是發一句“這1萬是借你的,記得還我”。
3. 第三步:堅守舉證規則——原告舉證不足,駁回沒商量
一審、二審法院均持相同立場:李某主張借貸關系,但未提供借條、借款合同或任何約定還款期限、利息的證據;而吳某提供了反證(聊天記錄)證明款項系贈與。在雙方證據對比之下,李某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法院只能駁回其訴訟請求。
操作要點: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如果希望對方日后歸還,務必保留以下證據之一:①借條/欠條;②聊天記錄中明確的“借”“還”字樣及還款期限;③轉賬備注寫明“借款”。僅憑轉賬記錄,難以打贏官司。
04
結果
11萬主張,法院支持0元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李某自行承擔。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仍由李某承擔。
綜上,李某起訴要求返還11萬元及利息,兩級法院均未支持一分錢。
05
金句
“戀愛中的轉賬,說‘給’容易,說‘借’難”
“法律不保護‘口是心非’的轉賬。你在熱戀時說的‘自愿贈與’,分手后無法變成‘借款’。證據才是法庭上唯一的‘語言’,戀愛時的甜言蜜語,寫在聊天記錄里就成了鐵一般的自認。”
——傅曉楓
06
案例啟示
- 大額轉賬前,先談好“性質”:如果你真的在借錢給對方,務必在轉賬前通過文字形式明確:“這X萬是借給你的,你什么時候方便還?”不要等到分手后再說“我當時以為是借的”。
2.聊天記錄是你的“雙刃劍”:本案中,李某的聊天記錄成了吳某的“王牌證據”。戀愛期間說過的“送你的”“不用還”“自愿給的”,在法庭上極難推翻。建議在情緒激動時不要隨意回復金錢相關的問題,冷靜后再回復。
3.“資金暫時保管”是最難證明的性質:李某主張其中5萬元是“保管”,但沒有任何書面憑證。在法律上,“保管”需要明確的保管合意和返還約定,比“借貸”更難證明。除非有明確的“代管協議”或聊天記錄,否則不建議以此為由起訴。
4.不要盲目急于起訴,先做證據復盤:李某起訴前未充分評估自身證據——沒有借條、聊天記錄中還有對己不利的內容。建議在起訴前先咨詢專業律師,梳理全部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評估哪些款項有返還可能、哪些會被認定為贈與,避免“告了一大筆、判了0元”,還要倒貼訴訟費。
5.同性戀愛關系在法律上與異性戀愛無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適用的是相同的法律規則——借貸合意的證明標準、贈與的認定規則,不因雙方性別或性取向而有所不同。
(注:以上案例基于公開裁判文書網改編創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議,個案情況不同,請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名片
傅曉楓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業務領域:專注于刑事、民商事訴訟、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負責涉及多種案件類型,包括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婚姻家事、勞動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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