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糾紛中,撫養權爭奪向來是核心矛盾,不少當事人認為“自己帶孩子時間更長,就一定能拿到撫養權”,也有一方因探視矛盾指責對方“藏匿孩子、破壞親子關系”,進而主張變更撫養權。但法院的裁判思路,真的和大眾想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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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二審案件,就清晰解答了撫養權變更的核心裁判標準,也為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劃定了明確邊界,值得所有父母警醒。
一、案情回顧:離婚后探視起糾紛,母親起訴變更撫養權遭駁回
楊某某與常某甲2021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明確婚生子常某乙歸常某甲撫養,暫由楊某某照顧,常某甲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2023年3月起,常某乙由常某甲直接撫養,常某甲為其辦理了轉學,孩子此后在石嘴山完成幼兒園學業,2025年進入小學就讀一年級。
2025年5月,楊某某因探視孩子與常某甲發生矛盾并受傷,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常某乙的撫養權歸自己,并主張常某甲一次性支付十二年撫養費288000元、中止其探視權。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后,楊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將撫養費主張調整為每月800元,要求常某甲探視需在其監護下進行,不得擅自帶離。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矛盾激烈:楊某某稱常某甲藏匿孩子、擅自轉學、制造偽證,自己從孩子出生到2023年一直撫養孩子,有深厚感情基礎,且自身因身體原因無生育能力,有穩定收入和住所,母親退休后可協助撫養;常某甲則反駁,轉學是因孩子曾出現自閉傾向、楊某某身體不佳,自己從未阻撓探視,孩子現與自己及父母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楊某某租房居住無穩定性,經濟條件也不及己方。
二、法院裁判:撫養權變更需滿足法定情形,穩定環境是核心考量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常某乙現就讀于某小學一年級,常某甲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在學校附近擁有住房,其父母也有固定住所且愿意協助撫養,具備繼續撫養孩子的能力。
法院認為,雙方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常某甲依約享有孩子的直接撫養權。楊某某主張變更撫養權,需滿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規定的法定情形,但其一、二審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常某甲存在不盡撫養義務、虐待孩子等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同時,子女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穩定的環境,常某乙自2023年3月起由常某甲撫養,至今已形成熟悉、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狀態,頻繁變更成長環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常某甲此前一直配合楊某某行使探視權,雙方矛盾僅因探視方式細節引發,法院當庭對雙方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要求雙方互諒互讓,共同為孩子創造良好成長環境。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楊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由楊某某承擔。
三、法律科普:變更撫養權,這些法定條件才是關鍵
本案的裁判結果,打破了不少人的認知誤區:并非誰帶孩子時間長、誰更想要孩子,就能變更撫養權,法院的裁判核心始終圍繞“子女最佳利益”,且變更撫養權需滿足法定情形,具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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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單純的探視矛盾、撫養方的輕微過錯,或一方主觀上想要撫養孩子,均不能成為變更撫養權的理由。只有滿足上述法定情形,且舉證充分,法院才會支持撫養權變更的訴求。
四、律師提醒:離婚后撫養孩子,這兩點一定要做好
1.尊重離婚協議,維護孩子生活穩定性: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權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非法定情形不得隨意變更。即便雙方存在矛盾,也應盡量避免因大人的糾紛改變孩子的生活、學習環境,這是對孩子最基本的保護。
2.理性行使探視權,協商解決撫養分歧:探視權是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撫養方應積極配合,未撫養方也應理性行使權利,雙方可就探視的時間、方式、地點充分協商,而非激化矛盾。若探視權被無故阻撓,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非直接主張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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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無論撫養權歸誰,父母的核心責任都是為孩子創造健康、和睦的成長環境,讓孩子盡量少受家庭矛盾的影響,這才是子女撫養問題的核心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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