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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以來,國家對電子煙行業實行嚴格的煙草專賣管理,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以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然而,仍有不少便利店、小賣部經營者為了追求高額利潤,無證銷售非國標果味電子煙,最終觸犯刑法。
一、真實案例詳情
2026 年 3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小欖鎮經營一家便利店。2025 年 6 月至 2025 年 10 月期間,王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網上購進大量非國標果味電子煙及煙彈,在便利店內對外銷售。
經查,王某某共計銷售非國標果味電子煙及煙彈價值人民幣 72000 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 21000 元。2025 年 10 月 15 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王某某的便利店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非國標果味電子煙及煙彈價值人民幣 18000 元。
案發后,王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陳胡月律師專業解讀
陳胡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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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胡月律師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 畢業學校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非法經營類刑事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陳胡月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電子煙屬于煙草專賣品,實行煙草專賣管理。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同時,《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電子煙產品不應對未成年人產生誘導性,不應使產品特征風味呈現除煙草外的其他風味。
本案中,王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非國標果味電子煙,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具有初犯、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非法經營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 情節嚴重之辯:仔細核對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剔除無充分證據證明的部分。如果非法經營數額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則不構成犯罪。
- 主觀明知之辯: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所銷售的電子煙屬于煙草專賣品,則不構成犯罪。
- 未遂之辯:對于尚未銷售的電子煙,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退贓退賠之辯: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 認罪認罰之辯: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理。
四、風險防范建議
便利店、小賣部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銷售非國標果味電子煙。如果想要經營電子煙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同時,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避免因不懂法而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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