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一、案例
近日,H省H市L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行醫案。被告人黃某城系某口腔門診部實習醫生,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2024年4月,黃某城在患者劉某某未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的情況下,擅自為其拆除牙套并實施拔牙操作。術后患者出血不止,后因自身所患急性早幼粒性細胞白血病等嚴重基礎疾病,并發多臟器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海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患者劉某某生前同時患有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M3型)、高血壓3級(極高危)、2型糖尿病等多種嚴重器質性疾病。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嚴重疾病的自然進展及并發癥,黃某城的擅自拔牙行為雖系患者出血及病情惡化的誘發因素,但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案件適用非法行醫罪“情節嚴重”的規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綜合考慮黃某城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從寬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黃某城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法·要點注釋】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師從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衛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非醫務人員私設診所;二是非醫療機構超服務范圍進行治療活動,如一些不具有醫院機構資格的美容院擅自開展醫療整容手術;三是利用儀器或技能開展非法治療活動,如非法用電腦醫學專家程序在公共場所為顧客診病,開醫藥處方;四是利用非法行醫的手段,推銷新產品。
【司法解釋I】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 [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本條規定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認定。
準確區分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和“造成就診人死亡”兩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法釋〔2008〕5號,根據法釋〔2016〕27號修正,20161220)第四條規定,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但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成立非法行醫罪。
三、法律延伸--法院參考案例
〔參考案例第283號:周兆鈞被控非法行醫案〕如何正確把握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懲罰對象僅是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而非非法行醫的人,凡具有執業醫生資格的人,不屬于該條第一款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范圍。
〔參考案例第316號:周某某非法行醫案〕患者自愿求醫的,能否阻卻非法行醫罪的成立?
在非法行醫案件中,即使行為人非法行醫時得到患者的承諾,也不能阻卻其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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