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波晚報
2026年4月12日15時許,揭陽市榕城區揭陽空港區砲臺鎮清宏塑料廠發生一起工人觸電事故,造成1名作業人員死亡,無其他人員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8.8萬元人民幣。
6月11日,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應急管理局網站發布《揭陽市榕城區揭陽空港區砲臺鎮清宏塑料廠“4·12”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揭陽市榕城區揭陽空港區砲臺鎮清宏塑料廠“4·12”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因從業人員無證違規作業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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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4月12日下午,鄧某(死者,揭陽空港區地都鎮鄧仕五金經營部經營者)到揭陽空港區砲臺鎮清宏塑料廠安裝流料機。15時04分,鄧某一個人在調試流料機并合上流料機控制箱(見圖5)電源,因流料機漏電,且流料機金屬外殼沒有裝設接地線,鄧某在勞動保護防護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直接觸摸流料機外殼導致觸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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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鄧某未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違章進行帶電作業,對無生產日期、無銘牌、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無機械控制回路及接線圖紙的流料機進行調試,擅自更換用電產品。調試過程中流料機發生漏電,鄧某直接觸摸漏電設備,導致觸電死亡,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分析
1.揭陽空港區地都鎮鄧仕五金經營部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發現調試設備(流料機)金屬外殼沒有接地、電源開關沒有漏電保護等問題。
2.鄧某未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僅憑個人經驗,在沒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情況下進行帶電作業。
3.鄧某對無生產日期、無銘牌、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無機械控制回路及接線圖紙的流料機進行盲目操作。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終止追究責任的人員揭陽空港區地都鎮鄧仕五金經營部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經營者鄧某未取得電工證從事帶電作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自身觸電身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鄧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法終止對其責任的追究。
(二)對事故有關其他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揭陽空港區砲臺鎮清宏塑料廠。未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廠內安全隱患。建議由榕城區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砲臺鎮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辦公室、塘邊村民委員會及東嶺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存在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建議由榕城區紀委監委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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