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中院執行局堅持矛盾化解前移,緊扣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推行執前多元化解模式,通過柔性善意執行舉措,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辦案對企業經營的影響,成功在立案前化解一起200余萬元的合同糾紛執行案件,高效兌現勝訴權益,取得護企雙贏、案結事了的良好成效。
2015年,某高新技術企業與某國有科研院所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后發生糾紛。該企業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由被執行人返還研發費用及利息共計20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前審查階段,承辦執行員查閱卷宗后研判該案具備調解空間,經準許后啟動執前調解工作。執行員首先對接申請執行人,如實告知該案執行流程復雜、財產處置難度大、耗時久等實際執行風險,明確法院將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經耐心溝通,申請執行人主動讓步,自愿放棄遲延履行利息,僅主張本金及利息清償。但被執行人以科研經費緊張為由,希望進一步減免款項,雙方訴求存在分歧,案件調解陷入僵局。
為精準服務經營主體、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執行員摒棄簡單立案執行的辦案模式,全力破解困局。結合雙方曾合作入股的淵源,引導被執行人通過合作股東居中溝通、斡旋協調,最大限度規避強制執行對企業科研經營、商業商譽造成的不利影響,每日跟進調解進度,持續推動雙方協商和解。
經過連日多方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主動籌措資金,足額結清全部涉案款項。此次調解既為申請執行人節省了大量維權時間成本,也讓被執行人規避了立案執行、商譽受損、經營受限等風險,有效化解了次生訴訟糾紛。
該案是四平中院以執前化解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的生動實踐,既切實維護了勝訴企業合法權益,又保障了科研院所正常經營秩序,杜絕了剛性執行帶來的負面經營影響。
下一步,四平中院將堅守司法為民、護企發展理念,依托多元聯動化解平臺,常態化開展執前調解、督促和解工作,持續抓實涉企糾紛源頭化解工作,以精準高效的執行舉措護航轄區經營主體健康發展,讓群眾和企業切實感受司法公平正義。(馬駿)
來源:四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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