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認罪認罰制度又出新規了,這次調整里面,有些規定對我們的當事人來說是實實在在利好的,但是也有一些規定就意味著大家在簽認罪認罰之前一定要再三斟酌一下。今天我就結合這個新規,給大家講一講,哪些地方是對我們當事人有利的,家屬一定要注意什么?
01
對當事人有利的
量刑建議一定要有明確的依據
之前辦案的時候,就經常遇到檢察官通知簽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是多少?不知道,為什么這樣量刑?依據是什么也不知道。
很多時候都要簽字了,當事人才第一次知道自己的量刑建議。還有就是量刑建議的幅度很寬的,比如2年-4年,6-10年等等,這個差距是很大的。而且到了簽字的時候,很多人都很難有充分考慮的時間和空間了。
而這次新規就明確提出: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的意見,并且要說明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就是不僅要告訴你判幾年,而且還要說明為什么是這幾年,哪些情節被采納了,哪些沒有,依據是什么,這樣我們能更清楚的知道檢察機關的量刑時怎么算出來的,我們才更有針對性的去爭取更輕的量刑。
02
聽取律師意見時要同步錄音錄像
這一條可能很多家屬沒有注意到,但是這對于保障我們律師的辯護權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新規38條規定:檢察官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同步錄音錄像,并隨案件移送。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當中,很多時候我們都希望和檢察機關當面溝通量刑問題,但是有時候檢察機關就是會有很多原因不見,也不通電話,就讓我們提交書面意見,但是采不采納也不回應,只是說會考慮。現在新規出來之后,這個程序就更加規范化了,那我們在溝通量刑問題的時候,就不再只是走流程,而是真正的在溝通和博弈。
03
簽了認罪認罰之后,還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以前很多家屬都會擔心,是不是認罪認罰簽完之后,結果就已經固定了,沒有機會了。是不是只要提出不同的意見,檢察官就會撤回量刑建議?現在新規用了很大篇幅專門講量刑建議的調整問題。如果后續出現新的事實、新的證據,導致原來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那么檢察機關可以調整量刑建議,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以前實踐中就經常會有這種情況,當事人先簽了認罪認罰,家屬才委托我們去介入,閱卷之后我們發現很多情節沒有體現,有立功的材料也沒有提交,從犯的情節也沒有認定等等,這些都會影響最終的量刑。
所以有些案件,我們律師閱卷以后發現還有從輕情節沒有體現,或者量刑計算明顯存在問題,還是可以繼續和檢察機關溝通,爭取重新調整量刑建議。
04
簽署具結書時辯護人必須在場
這一條可能很多家屬不了解,但是我們在辦案的過程中也遇到過,我們認為量刑建議不合理,不同意簽認罪認罰,但是檢察機關繞開我們辯護律師,直接安排值班律師見證簽署具結書的。等家屬和我們辯護律師知道的時候,都已經簽完了。簽完之后,就讓我們很多辯護工作很被動。
而這次新規就再次明確了,簽署具結書時辯護人必須在場,嚴禁繞開辯護人由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簡單來說,就是不能搞繞過辯護律師直接簽字這一套,必須要我們辯護律師和檢察機關充分溝通之后,陪同當事人簽訂具結書。
05
家屬一定要注意的風險
簽訂認罪認罰之后,不能隨便反悔
這一條家屬一定要重點關注,簽完認罪認罰之后到底能不能反悔,答案是可以,但是不能隨便反悔。新規明確強調了,不管是檢察機關和犯罪嫌疑人雙方,都不能無正當理由反悔。
對于檢察院來說,不能今天說給緩刑建議,明天又突然撤回,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一樣,如果沒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僅僅因為自己后悔了,或者覺得刑期重了,就推翻之前的認罪認罰,是有風險的。
尤其是如果一審按照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判了,沒有什么正當理由或者只是覺得量刑過重想要上訴的,檢察機關是很有可能提出抗訴的,那一旦進入抗訴程序,原有的從寬量刑就很可能被撤銷,所以簽訂認罪認罰一定不要在沒搞清楚事實、證據和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就去簽字
06
最后
總的來說,這一次認罪認罰新規讓整個程序更加透明、更規范、更有規則。而且給了我們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就是:認罪認罰不是簡單的認罪簽字,而是要保障當事人和辯護律師充分參與量刑協商的權利,對當事人和我們辯護律師來說也是好事,以后很多程序上的漏洞也會越來越少。
所以,對于對于正在檢察院階段的當事人和家屬來說,一定不要把認罪認罰當成一個簡單的簽字程序,最重要的是要在簽之前搞清楚:
1.量刑建議是怎么算出來的,有哪些依據,合不合理?
2.認罪之后能有多少從寬的幅度?
3.不認罪或者反悔會有什么風險?
。。。 。。。
把所有該考慮的問題都考慮清楚,再決定簽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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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主任,省市刑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專家,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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